广州雨洁状告潍坊“雨洁” 商标侵权 法院予以支持并判赔款

49053次 2018-02-09

  “雨洁洗发露”想必大家都挺熟悉,该产品是广东拉芳日化有限公司(拉芳家化)旗下产品。2014年3月,拉芳家化发现,潍坊雨洁消毒用品有限公司(潍坊雨洁)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大量生产包装标示上印有“雨洁”字样的洁肤湿巾、手帕纸等产品,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销售。拉芳家化认为,潍坊雨洁的此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已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将潍坊雨洁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判决,潍坊雨洁消毒用品有限公司有侵权行为,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此一品标局商标的小编提醒各位:对于企业来说,品牌是市场竞争的根本。很多因为对商标注册和知识产权的不重视,走了冤枉路。吃一堑就需长一智,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山寨产品涌现,商标保护的重要性更加凸显。一品标局,作为全国领先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为每一个在知识产权路口徘徊的你重整风帆,如果您有任何商标问题都可以随时咨询!

广州雨洁状告潍坊“雨洁” 商标侵权 法院予以支持并判赔款


  拉芳家化 用“雨洁”二字侵权

  “我们对‘雨洁’这个品牌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费,使‘雨洁’二字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对方在其网站域名、公司名称中突出使用‘雨洁’二字,这严重侵犯了我们的商标专用权。”拉芳家化代理人表示。

  2003年7月7日,广东拉芳日化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雨洁+YUJIE+图形”的组合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7月7日至2013年7月6日止。2012年12月1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广东拉芳日化有限公司将商标的注册人变为拉芳家化公司。2013年6月17日,拉芳家化将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7月6日。

  2014年3月,拉芳家化发现,潍坊雨洁消毒用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大量生产包装标识上印有“雨洁”字样的洁肤湿巾、手帕纸等产品,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销售,且在其网站域名、网站宣传、公司名称中突出使用“雨洁”二字。拉芳家化认为,潍坊雨洁的此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已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2014年7月,潍坊雨洁的侵权行为已由潍坊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拉芳家化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潍坊雨洁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潍坊雨洁 “雨洁”是企业字号

  在庭审时,潍坊雨洁答辩称,潍坊雨洁的企业名称为“潍坊雨洁消毒用品有限公司”,“雨洁”是企业字号,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潍坊雨洁有权使用。2013年6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潍坊雨洁取得了“雨洁侍季”图文组合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和第16类,潍坊雨洁获得上述商标注册后,自2014年3月开始生产产品,并未侵犯拉芳家化的商标专用权,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潍坊雨洁公司还表示,对潍坊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已就此向寒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记者了解到,潍坊雨洁公司于2008年9月22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卫生用品(湿巾)类(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销售针纺织品等。2013年,潍坊雨洁取得“雨洁侍季”图文组合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复印纸(文具)、卫生纸、箱纸板等。

  拉芳家化“雨洁”文字拼音图形组合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卫生纸、纸餐巾、卸妆用薄纸、纸制和纤维制婴儿尿布(一次性)、复印纸(文具)、文具、书写工具、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糖果包装纸、纸箱。

  潍坊中院 标识类似易混淆是侵权

  潍坊中院经审理查明,潍坊雨洁未经拉芳家化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湿巾、纸巾产品上使用了侵犯拉芳家化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包装物,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其行为侵害了拉芳家化享有的涉案商标专用权。拉芳家化认为潍坊雨洁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雨洁”文字即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潍坊雨洁消毒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生产、销售的湿巾、纸巾产品上使用侵犯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雨洁”文字拼音图形组合商标专用权的包装物的行为,并赔偿合理开支人民币18000元。

  2月3日上午,记联系到潍坊雨洁消毒用品有限公司的一位负责人,据其介绍,因公司的名称有“雨洁”两个字,在做产品的时候也就带上了,当时也没太在意,觉得没什么事,没想到让对方起诉了。该负责人表示,产品上不带“雨洁”这两个字,对产品销售来说,不会受到影响。

  法官解析 是否侵权需从多方面审查

  关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原告享有的涉案商标专用权的问题,本案的办案法官介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该法官说,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原告享有的涉案商标专用权,需要审查几个方面的问题,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是否属于相同类别或是构成类似商品,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的标识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是否得到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是否容易导致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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