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字酒”商标纷争陷入“缄默”

73728次 2018-04-25 酒商标 

  “白字酒商标侵权纠纷的双方当下都保持沉默,不排除不了了之的可能性,”浙江商标事务所所长厉忠辉表示。在他看来,注册商标持有者一方迟迟没有提起诉讼的主要原因是相关法律依据尚不充分,一旦败诉,会影响该公司的行业形象。在此一品标局商标查询网的小编提醒各位:商标的储备对于企业家来说是很有必要的。事实上注册一件商标只需要花费千余元的商标注册费,但如果自身商标被他人抢注册,想要让商标失而复得,不仅要花费数年的时间,期间的动用的资金更是几万甚至几十万,这都是有可能的。千万不要因小失大,商标注册要趁早。

  “白字酒”商标燃起烽火

  2001年6月,浙江金华市婺城区真珠红酿酒厂在国家第33类酒上注册了第1583016号“白字+图形”商标。最近,该厂发现义乌市丹溪酒业有限公司和义乌市酒业有限公司使用的商标侵犯了其“白字酒”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愤而向义乌市工商局举报,要求对这两家酒厂进行查处。

  得知真珠红酿酒厂要告自己侵权的消息后,义乌两家酒厂的负责人显得有点无辜:“白字酒自古以来便是义乌地方酒的通用名称,怎么能被注册为商标呢?”

  原来,义乌人习惯上把不掺任何杂质的、“纯”的东西用“白”字来表示,如“白开水”、“清清白白做人”等。同时,该种酒的酒坛上的生产日期、编号等,传统上都用石灰水来书写。久而久之,这种酒就被当地叫成了白字酒。

“白字酒”商标纷争陷入“缄默”


  据1987年版的《义乌县志》记载,解放前,义乌有80多家酒坊生产白字酒,其中以佛堂周正昌、稠城龚聚源两家酒坊最负盛名。建国后,多次被浙江省评为最佳产品。

  厉忠辉表示,白字酒商标纠纷的核心问题之一是白字酒是否属于通用名称。对此,上海市天宏律师事务所所长朱妙春律师表示,198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曾出台关于整顿酒类商标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在通知中就涉及了对商品通用名称的解释。

  通知指出:商品通用名称是指为国家或某一行业中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商品通用名称的确定,主要源于社会的约定俗成,既要得到社会或某一行业的广泛承认,又要规范化。这是商品通用名称概念本质的特征,也是判定商品通用名称的主要依据。

  朱妙春表示,就现有证据看,白字酒有可能属于通用商标的一种,原因是1955年-1984年,义乌酒厂共生产白字酒1424.08吨,形成了行业规模,受到了广泛认定。

  恶意抢注难了谁

  真珠红酿酒厂厂长岳小富此前表示,再去讨论“白字酒”是否是义乌的地方酒的通用名称,已没有任何意义。如果他人再使用“白字酒”名称就是侵权行为,该厂将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岳小富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现在还没定。”

  厉忠辉分析认为,迟迟没提出诉讼的原因是证据不足,如果败诉,将影响酒厂在业内的形象。而在义乌两家酒厂看来,真珠红酒厂注册“白字+酒”商标是恶意抢注,是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义乌市酒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金和前表示,“义乌是金华的管辖地域,两地相邻相近,人员及商业来往频繁,义乌出产的‘白字酒’备受金华市民喜爱,真珠红酿酒厂与义乌酿酒企业又是同行,他们不可能不知道义乌有生产‘白字酒’。”

  对于义乌酒厂的指责,岳小富极为不满,“‘白字’是我厂的注册商标,他人当然无权使用,要不然我注册这个商标有什么用?从2001年到2006年,一直没有一个人或一家公司提出异议。等到我们要起诉他们,维护自己品牌的时候,他们才着急了。”

  朱妙春律师指出,我国《商标法》中对于“恶意抢注”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或者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

  然而,对于“恶意抢注”构成要素的认定,还没有完全明确。例如,对于“公众熟知的商标”就缺乏认定标准;公众熟知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或知名商标,没有法律标准和认定程序;能否从商标知名度的高低和广告费用投入的多少来评判,缺乏法律依据。

  酒业纷争一角

  事实上,类似“白字酒”这种使用在先、注册在后的商标侵权案例近年来在我国酒业层出不穷。

  山西省方山县老传统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刘乃顺此前花180元注册了“家家”酒商标,但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老传统恶意抢注“家家”酒商标,因不服这一裁定,老传统公司先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为了维护商标刘乃顺已经花了200万元。

  案件本身并不复杂,却值得思索:使用在先和注册在先哪个更应保护?抢注证据是否恶意如何判定?企业应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朱妙春表示,由于我国采用的是注册原则,谁最先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就属于谁,而在先使用不能作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即使商标使用者已经在商业上使用某一商标,如果没有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也不能获取商标专用权,其使用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所以,注册申请原则这一制度的法律结果为商标抢注行为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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