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公司关联方再败商标案 法院称刘泽岱无权授权

44671次 2018-08-06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金华大头儿子服饰有限公司(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关联方)不服国家商评委裁定其注册的 “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提起诉讼一案作出判决。经审理,法院认定商评委在被诉裁定中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商评委之裁定予以支持,驳回金华公司诉讼请求。欲知详情,请随一品标局中国商标注册查询的小编一同来看!

杭州公司关联方再败商标案 法院称刘泽岱无权授权

  本案中,北京知产法院认为,杭州公司主张的2013年与刘泽岱签订的补充协议附件仅为复印件,且在央视动画主张上述附件内容与95版动画片第二季人物形象相同、与95版第一季人物形象不同的情形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附件内容为94年刘创作的作品底稿。因此法院认定争议商标所含图形与央视动画享有著作权的动画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央视动画享有的人物形象演绎著作权。

  综上,北京知产法院对商评委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支持,驳回金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此案中,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名字作为金华公司的关联公司出现。但资料显示,杭州公司曾先后两次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侵权央视动画,数案合计赔偿超百万元。

  近年来,随着文创动漫产业的快速发展,许多知名动画名称及角色名称屡遭侵权,相关法律界人士认为,利用知名角色名称已形成的公众知悉程度,来实现产品的市场影响力,其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作品原创者的知识产权构成了侵害,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文学作品名称及人物名称应得到有效保护。

  最高法于2017年1月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22条规定,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最高法知识产权庭负责人曾就《规定》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将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在特定情形下所具有的相关利益,纳入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要对合法权益进行保护,防止不正当占用他人的经营成果。

  原创者所享有的在先权利如何保护?法律专家建议,加大法治宣传,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共同抵制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形成市场有序竞争的规则,在全社会形成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使得具有广泛影响力的作品名称及角色人物名称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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