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判决《非诚勿扰》栏目名侵权 盘点商标反向混淆案件

56697次 2018-08-29

  2015年12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要求,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侵害他人注册商标行为,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此外,珍爱网还被要求停止使用“非诚勿扰”名称,进行广告推销、报名筛选、后续服务等行为。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都可以随时登录一品标局注册商标进行免费的在线咨询。我们提供商标检索、商标变更、商标转让等服务,希望能帮助到各位。

深圳中院判决《非诚勿扰》栏目名侵权 盘点商标反向混淆案件

  此事简单地说,是这样的。

  2008年,冯小刚电影《非诚勿扰》火了;

  2009年,温州小伙金阿欢注册了商标;

  2010年,江苏卫视《非诚勿扰》开播;

  2012年,温州小伙起诉江苏卫视侵权,找人打官司,一审输了;

  2015年,再上诉,二审赢了,《非诚勿扰》被判商标侵权以及停止使用栏目名称。

  一审:没有特定关系,不构成侵权

  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电视节目,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电视节目,相关公众一般认为两者不存在特定联系,不容易造成工作混淆,两者属于不同类商品(服务),不构成侵权”。

  2014年12月,法院驳回了原告金阿欢的诉讼请求。但金阿欢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终审:江苏卫视立即停用“非诚勿扰”名

  深圳中院认为,在判定本案被上诉人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时,不能只考虑《非诚勿扰》在电视上播出的形式,更应当考虑该电视节目的内容和目的等,客观判定两者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非诚勿扰》电视节目从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判定,其均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上诉人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且被上诉人江苏电视台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而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使用与被上诉人产生错误认识及联系,造成反向混淆。

  据此,深圳中院作出判决,要求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侵害金阿欢的注册商标行为,“即其所属的江苏卫视频道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专家说法

  商标反向混淆应加以制止

  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主任、深圳市政协委员许宜群律师表示,商标法中的反向混淆与众所周知的正向混淆有着本质的区别。反向混淆是指作为权利人的原告,其注册商标比被告的商标知名度低。此时,消费者会误认为原告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商标使用人(被告)。

  反向混淆如不加制止,将使得知名企业在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时肆无忌惮,会扰乱正常的社会竞争秩序。

  名词解释

  反向混淆(REVERSE CONFUSION),是与传统意义上的混淆(正向混淆)相对而言的,即在后商标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已使之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以致于消费者会误认为在前的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人或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赞助或认可的联系。实践中,在后商标使用人可能将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用作商标、商号、商品名称等商业标识。

  盘点这些年发生的商标反向混淆案件

  “iPad”商标侵权“唯冠” 判赔6000万美元

  “ipad商标侵权案”中指的美国苹果公司和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起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唯冠深圳),不履行iPad转让商标义务。该案件经过三次开庭,最终判定苹果败诉。

  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苹果公司与唯冠深圳就iPad商标案达成和解,苹果公司向唯冠深圳公司支付6000万美元。

  “New Balance”侵权“新百伦” 判赔9800万元

  2015年,美国知名运动品牌“New Balance”在国内市场遭遇商标侵权诉讼。2015年4月2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关注的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New Balance在中国的关联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伦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新百伦”,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须赔偿对方9800万元。

  原告周某是“百伦”、“新百伦”的商标专用权人,“百伦”商标于1996年8月21日获准注册, “新百伦”商标2004年6月4日申请注册。而美国知名运动品牌“New Balance”却广泛使用“新百伦”商标。最终美国“New Balance”败诉。

  “百事可乐”侵权“蓝色风暴” 判赔300万元

  2005年5月,百事可乐开始耗巨资在中国大陆强势推出了“蓝色风暴”主题促销宣传活动。

  然而,2003年,浙江丽水市的一个啤酒小企业已经注册了“蓝色风暴”商标,许可范围涵盖可乐、矿泉水及其他饮料。于是,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把百事可乐告上了法庭。2007年5月24日,浙江省高院二审判决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侵犯了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的“蓝色风暴”商标权,须进行赔偿,并在媒体上刊登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2011年5月2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带有“蓝色风暴”商标产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行为,赔偿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侵犯“蓝色风暴”商标的产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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