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迪奥尔商标申请驳回案 最高法判令商评委纠正并重新复审

43425次 2018-09-20

  今天是第十八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最高人民法院将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有违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原则,且可能损害行政相对人合理的期待利益,一审、二审法院对此未予纠正的作法不当。遂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针对涉案商标作出复审决定。在此一品标局商标网查询的小编提醒各位:作为知识产权服务行业领军者,一品标局呼吁各企业和企业法人代表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积极维权,为企业的发展壮大开拓一条光明大道。

法国迪奥尔商标申请驳回案 最高法判令商评委纠正并重新复审

  案件介绍

  涉案申请商标为国际注册第1221382号商标,申请人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以下简称迪奥尔公司)。申请商标的原属国为法国,核准注册时间为2014年4月16日,国际注册日期为2014年8月8日,国际注册所有人为迪奥尔公司,指定使用商品为香水、浓香水等。

  申请商标经国际注册后,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相关规定,迪奥尔公司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向澳大利亚、丹麦、芬兰、英国、中国等国家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2015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向国际局发出申请商标的驳回通知书,以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全部指定商品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在法定期限内,迪奥尔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遂以第13584号决定,驳回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迪奥尔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迪奥尔公司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为指定颜色的三维立体商标,迪奥尔公司已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三面视图。但商标评审委员会却将申请商标作为普通商标进行审查,决定作出的事实基础有误。其次,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并通过迪奥尔公司长期的宣传推广,具有了较强的显著性,其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当获得支持。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迪奥尔公司的诉讼主张。迪奥尔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庭审两个焦点

  决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以及申请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再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第13584号决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以及申请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法院认定,申请商标指定的商标为三维立体图,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上述事实已经予以认可。商标局驳回决定和被诉决定认定的商标类型,与迪奥尔公司请求保护的商标类型明显不符,本院予以纠正。迪奥尔公司已经在评审程序中明确了申请商标的具体类型为三维立体商标,并通过补充三面视图的方式提出了补正要求。在商标局针对申请商标作出的驳回决定依据的事实基础明确有误,且迪奥尔公司明确将此作为复审理由的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此未进行审查与置评的做法,有违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原则。

  法院还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对申请商标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重新审查。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重新审查中应当重点考虑如下因素:一是申请商标的显著性与经过使用取得的显著性。二是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法院注意到与本案商标相同的商标已经获得注册,不能以个案审查为由忽视执法标准的统一性问题。

  判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做出复审决定

  据此,合议庭当庭宣判,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纠正关于申请商标类型不当认定的基础上,重新针对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作出复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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