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商标转让合同便享有商标权了吗?

56144次 2024-03-25 商标诉讼 商标权 商标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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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山东化氏鱼具有限公司(下称化氏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与宁波羟祐渔具公司(下称羟祐公司)签署商标转让合同,购买第6972703号“龙纹”商标(下称涉案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在钓鱼竿、钓具、钓鱼钩等第28类商品上。

签订商标转让合同便享有商标权了吗?

  化氏公司认为,深圳市拓森渔具有限公司(下称拓森公司)在天猫商铺上出售的“龙纹鲤鱼竿”上,使用的“龙纹”标识与其“龙纹”商标相近似,侵犯了其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据此,化氏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拓森公司诉至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拓森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费用1万元。

  化氏公司向法院提供了显示商标注册人为羟祐公司的商标注册证书、化氏公司与羟祐公司就涉案商标签订的转让合同、知识产权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商标维权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等,用以证明化氏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专用权与独占许可使用权。

  拓森公司主张,其在网店销售的产品中明确标注了“咖迪”商标,而且“龙纹鲤”是商品的通用名称,被控侵权商品使用“龙纹鲤”不是商标性使用。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化氏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涉案商标享有专用权或独占许可使用权,遂对化氏公司关于拓森公司侵犯其“龙纹”商标权的主张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化氏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化氏公司与羟祐公司均未提起上诉,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件评析

  本文就该案涉及的商标权属问题进行评析。

  第一,商标转让合同是否可证明商标权属。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该案中,仅有商标转让合同,未提供证据证明转让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公告的时间,该商标转让合同不能证明商标权属。

  第二,商标许可合同复印件和维权授权书复印件是否可证明商标权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该案中,原告未提供知识产权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及授权书原件,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羟祐公司所签订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已经在商标局备案,根据上述相关规定,不能作为证据予以采信,不能证明其为涉案商标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其关于通过和涉案商标专用权人签订知识产权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取得了涉案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其可以自己名义起诉的主张证据不足。

  第三,未经商标局备案的商标许可合同是否可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该案中,即使存在化氏公司所主张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但因化氏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独占许可合同已在商标局备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该案可以看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后,务必及时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同时,商标维权时商标权属证据至关重要,作为原告方务必确保权属证据确凿;被告方进行抗辩的第一要点,就是判断原告是否是商标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此外,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应及时向商标局备案,以便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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