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生堂起诉"怡丽丝尔"商标侵权

65986次 2019-03-15

  据悉,马万春于2005年12月27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5086142号“怡丽丝尔YILISIER及图”商标(简称争议商标),该商标于2009年6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6类绣花饰品、发饰品、纽扣、假发、针、人造花、针线盒、拉链、帽饰品(非贵金属)、花边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09年6月21日至2019年6月20日。更多商标侵权资讯,尽在一品知识产权商标查询网!

资生堂起诉

  据了解,株式会社资生堂(简称资生堂)于2015年1月28日提出对争议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主要理由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15年10月2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资生堂不服被诉裁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第三人马万春抢注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众多他人知名商标并售卖牟利,具有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商标的故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关联密切,加之第三人具有“傍名牌”主观恶意,应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类似,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鉴于引证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系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模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相关公众,损害原告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马万春注册了多达50件商标,其中包括杜莎夫人、MeidiQi美第奇等多件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高知名度的商标,其行为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应予撤销。

  本判决对依法规制当事人恶意抢注商标类案件有一定指导作用。本案中,第三人马万春在与他人知名商标不相类似的商品类别上注册了50件商标。资生堂无法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保护,且其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足以使其怡丽丝尔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从而实现跨类保护。对于此种通过抄袭、抢注手段,在不同类别上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高知名度的商标,且鲜有使用的行为,应认定其主观上违背了市场经营者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具备法律上的可责性。第三人的行为应被认定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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