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奥尔公司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

29383次 2019-04-24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对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合议庭当庭决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针对涉案商标作出复审决定。关注一品知识产权商标查询网,免费查询商标。

迪奥尔公司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陶凯元担任本案审判长。本案中,迪奥尔公司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向澳大利亚、丹麦、芬兰、英国、中国等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2015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向国际局发出申请商标的驳回通知书,以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全部指定商品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迪奥尔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但并未得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支持,遂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迪奥尔公司主张。迪奥尔公司不服,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合议庭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商标局并未如实记载迪奥尔公司在国际注册程序中对商标类型作出的声明,且在未给予迪奥尔公司合理补正机会,并欠缺当事人请求与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迳行将申请商标类型变更为普通商标并作出不利于迪奥尔公司的审查结论。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迪奥尔公司明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对此未予纠正的作法,均可能损害行政相对人合理的期待利益,有违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原则。据此,合议庭当庭宣判,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纠正关于申请商标类型不当认定的基础上,重新针对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作出复审决定。

  最高法在本案中指出,作为商标申请人的迪奥尔公司已经根据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规定,完成了申请商标的国际注册程序,以及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必要的声明与说明责任,而申请材料仅欠缺部分视图等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商标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到商标国际注册程序的特殊性,本着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精神,给予申请人合理的补正机会,以平等、充分保护迪奥尔公司在内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优化国际商标注册程序,是我国积极履行马德里协定在内的国际公约义务的重要体现。最高法通过本案的司法审查程序,纠正了商标行政机关关于事实问题的错误认定,强化了对行政程序正当性的要求,充分体现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为国际商标申请人提供了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全面保护了境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进一步树立了中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负责任大国形象。

  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识产权学者代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代表、部分驻华使节以及社会公众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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