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大悦城”商标,一审判赔124万

40303次 2019-12-30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粮公司)、大悦城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大悦城公司)诉银川建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建发公司)、银川建发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建发管理公司)、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搜房公司)侵犯其“大悦城”商标专用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建发公司、建发管理公司立即停止将“大阅城”“建发大阅城”字样用于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管理和不动产出租商标侵权行为,立即停止将“大阅城”字样用于替他人推销服务中的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120万元及合理开支4万元;搜房公司立即删除其所经营的搜房网(域名为fang.com)上包含上述标识的涉案楼盘相关信息。

擅用“大悦城”商标,一审判赔124万

    商标引发纠纷

  据了解,中粮公司系第6345086号“大悦城”商标及第7209417 号“大悦城”商标的注册人,依法享有上述两枚商标的专用权。2017年6月13日,中粮公司将前述商标转让给大悦城公司。经调查,自2014年起,建发公司未经中粮集团、大悦城公司许可,擅自在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现场、营销中心及在商品房销售、不动产出租、替他人推销、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频繁使用与“大悦城”商标高度近似的“大阅城”“建发大阅城”标识。建发管理公司作为建发公司的关联公司,其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互联网平台上使用含有“大阅城”“建发大阅城”标识进行宣传推广。建发公司、建发管理公司的行为使得相关公众将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原告开发的系列“大悦城”房地产项目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搜房公司作为全国性专业从事房产交易网络服务平台的经营者,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在其经营的搜房网上为建发公司、建发管理公司宣传推广“大阅城”房地产项目,属于帮助侵权行为。据此,中粮公司、大悦城公司以建发公司、建发管理公司、搜房公司侵犯其商标权为由,诉至朝阳法院,请求判令建发公司、建发管理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大悦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判令搜房公司立即删除搜房网(域名为fang.com)网站上的涉案楼盘全部侵权信息;判令三被告在搜房网和新浪乐居网首页显著部位发表为期三个月的声明,消除侵权影响;判令建发公司、建发商业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万元。

  建发公司、建发管理公司辩称,“建发大阅城”系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政府为创建“银川阅海湾中央商务区”打造的重要地标性项目,“大阅城”系依据特定地理位置、地理名称并经行政审批核定的地名,其使用具有合理正当性;此外,其使用“大阅城”“建发大阅城”系作为地名来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而且,“大阅城”与“大悦城”并不近似,“建发大阅城”与“大悦城”的区别更为明显,不会造成混淆,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搜房公司辩称,其系不动产信息平台,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涉案楼盘信息从网站上自动采集得来,且其与建发集团之间并无任何合作,没有参与销售,无任何获利;搜房公司主观上不具有共同侵权的故意,客观上也无侵权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认定侵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建发公司、建发管理公司将“大阅城”“建发大阅城”用于楼盘楼顶或楼体的显著位置,在楼盘项目内部及周边广告牌、营销中心、商场招商、销售宣传材料等处使用“大阅城”“建发大阅城”,属于在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上使用,与中粮公司、大悦城公司第 6345086号“大悦城”商标不仅核定的服务类别相同,而且商标读音相同,且均为中文文字商标,字形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 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中粮公司、大悦城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因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实际损失,同时亦未举证证明建发公司、建发管理公司所获得的利益,综合考虑“大悦城”商标的知名度、楼盘所在区位、规模及售价、建发集团等二被告的侵权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确定赔偿的数额为120万元。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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