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恶意侵权行为加大判决赔偿额度

25673次 2016-07-05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一起德国企业诉中国企业侵犯著作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朗泽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泽公司”)停止侵害原告SAP股份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SAP股份公司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18万元。据了解,此类案件的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为50万元,但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原告损失远超这一赔偿上限,因此上海法院酌情提高了判决赔偿额度。
        这次宣判,在保护国外软件在中国享有的著作权方面作出了表率,确定了国外权利人作品受中国法律保护。
        原告SAP股份公司是德国企业,是全球第三大独立软件供应商,在中国市场有良好的声誉。被告朗泽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29日,是一家主要从事SAP软件各项功能模块培训的公司。朗泽公司通过在其官方网站上宣传推广自己开设的针对原告各项功能模块的培训课程,并使用原告计算机软件和培训教材进行培训。原告公证取证数据显示,培训毕业学员近千名,培训费用收入2000万元以上。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及培训教材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且其恶意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及其授权培训机构的正常经营,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1万元。
        上海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包括软件,依照其作者所属国、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中国法律保护。
        本案中,原告系在德国登记注册的企业,中国与德国均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根据该公约第五条规定,就享受本公约保护的作品而论,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本同盟成员国中享受各该国法律现在给予和今后可能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原告提供了软件注册证书,在涉案软件运行过程中的界面亦显示原告的版权声明、注册商标等信息,涉案培训教材中均有原告的、版权声明、权利保留声明等,故原告对涉案软件和培训教材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受中国法律保护。
        在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前提下,究竟如何判赔成为本案的关键。过去,侵权案件的判赔金额与侵权人获利金额相去甚远,造成侵权成本低、侵权风险小的状况。但这一次,上海法院加大了判决赔偿额度。
        庭审中,被告朗泽公司辩称,公证书所记载的公证程序存在瑕疵,其只在上海设有一家培训机构,公司网站中公布的该公司在多个城市有校区,开设有多家分支机构以及学员名字、数量等均是为了宣传需要,并不是该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但被告又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实际经营情况的证据。
        上海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公证书记载,公证所使用的U盘均为取证人员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新购买,所有公证取证过程均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且两被告并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上海法院确认相关公证书的法律效力。
        公证书显示,被告朗泽公司网站披露,从2010年起至2014年6月,6个校区10余项功能模块的培训总计毕业学员978名,被告朗泽公司在网站上公布的培训费价格最低为26800元。而根据原告与其培训合作机构的授权协议,原告可以从每一学员的培训费中收取40%的特许权使用费。
        本案中,被告虽提出不认可其网站上披露的数据,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培训学员的数量、收取的培训费等实际经营情况,故该网站上披露的数据可以作为被告朗泽公司经营情况的依据,但原告主张权利的系其中两款软件和两项功能模块的培训教材,上述数据不能全部作为损失赔偿计算的依据。鉴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朗泽公司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但根据现有证据,已经可以证明原告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万元,上海法院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包括被告朗泽公司的培训费价格、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状态、侵权情节及持续时间,参考原告向培训合作机构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比例等,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同时,对原告主张的合理开支中为制止被告侵权所发生的必要、合理支出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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