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济南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数占全省1/4

30307次 2017-09-11 济南商标注册 

       济南法院:去年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数占全省1/4,“诺和·诺德”面膜,到底是否构成侵权?买花束后在朋友圈里晒照片,咋被起诉了?4月21日,济南中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向社会公布该院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最新情况,同时通报2016年最具影响力的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这其中的不少案件,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

去年济南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数占全省1/4

       2016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944件,同比增长50.5%,年度收案数量连续四年跨跃式增长,占全省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近四分之一,排名全省第一。类型涵盖了著作权案件890件,专利案件560件,商标案件289件,特许经营合同案件159件,不正当竞争案件19件,技术合同案件18 件,植物新品种案件1件,知产行政诉讼案件8件。著作权、专利、商标三类案件居主导地位,占案件总数的89.5 %。

       全年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923件,同比增长47.7%,结案数量再创新高。全年共调撤案件1146件,调撤率59.6%,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审判效果。

       当天,济南中院还公布2016年最具影响力的10起典型知识产权案件,分别为:1、“诺和·诺德”驰名商标案;2、微信朋友圈著作权纠纷案;3、华水公司发明专利权纠纷案;4、“稻香园”商标权纠纷案;5、“实力”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6、德生食品厂滥用商标权案;7、玉米收获机专利权纠纷案;8、“新恒金”企业字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9、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0、海臣公司诉山东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纠纷案。

       (附)2016年济南最具影响力十大知识产权案例(部分)

       1、两公司生产“诺和·诺德”面膜

       法院判其侵权赔偿30万元

       【案情摘要】诺和诺德公司系“诺和诺德”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的唯一被许可人,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5类:医药制剂等。诺和诺德使用该商标生产的胰岛素制剂等产品在糖尿病治疗领域占有较高市场份额,享有良好声誉。两被告济南尽善尽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复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面膜及面霜上使用了“诺和·诺德”及“NOVO.NORDISK”英文标识。诺和诺德公司认为,其商标在中国区域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享有很高声誉,为驰名商标。起诉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经长期使用,被告使用的“诺和·诺德”标识与之构成近似。虽然被控侵权产品属于化妆品,但被告的这种行为构成了对相关公众的误导,削弱了涉事商标与原告之间的特定联系,造成该品牌对相关公众吸引力的降低,从而使原告的利益受到损害,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0万元。

       2、市民买花后拍照上传朋友圈

       花店老板索赔著作权被驳回

       【案情摘要】2015年5月,韩某以300元的价格向张某购买了一捧花束。韩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上传了一条文字内容,配图为该花束的照片。张某发现后认为韩某拍摄的花束照片没有加盖其花店的水印或者指出作者名称,韩某未经其许可擅自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公开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通过微信向韩某指出其行为不妥。后韩某将照片在朋友圈删除。因双方在沟通过程中发生纠纷,张某起诉要求法院判令韩某在微信朋友圈中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对其制作的花束分别从色彩搭配与过渡、花材选择等方面的独特之处进行了阐释,具备独创性,能够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韩某将其购买的花束拍照后上传到微信朋友圈的行为,其受众仅限于特定群体,传播范围有限,客观上并未给张某造成不良影响。并且韩某主观上没有恶意,没有获取经济利益的意图,在此情况下其行为应视为对其所有权的正当行使。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3、成都“稻香园”起诉山东“稻香园”

       法院认为涉事公司不构成侵权

       【案情摘要】成都稻香公司享有的稻香园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专用权,注册时间为2003年3月,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果、面包、饼干、蛋糕等。济南稻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济南稻香园公司)成立于1995年10月11日,其生产的“稻香园”系列产品自2002年即获得诸多荣誉,取得一定的知名度。2007年3月7日,济南稻香园公司的股东注册成立山东稻香园公司,并将全部业务转移到该公司,延续使用“稻香园”品牌。成都稻香公司认为,山东稻香园公司生产并由佳佳蛋糕店销售的糕点、月饼、面包等商品使用了“稻香园”及近似标识,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稻香园”企业字号经过山东稻香园公司和济南稻香园公司的持续性使用,在成都稻香公司注册使用涉案商标之前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被诉标识对涉案商标构成在先权利,被告使用被诉标识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不具有攀附成都稻香公司涉案商标的主观意图。成都稻香公司涉案商标显著性不高,其受保护的权利边界应限于图文整体标识。被诉标识和涉案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存在明显区别,山东稻香园公司使用带有“稻香园”文字的标识与成都稻香公司涉案商标不会产生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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