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会因为“百雀羚”而买“百雀林”的鞋吗?

56102次 2017-10-18

  应该没有人不知道百雀羚吧?小时候在妈妈的梳妆台上,一定可以看到一抹百雀羚的身影。这么多年过去了,作为国货之一的百雀羚也一直在不断推陈出新,更是被作为国礼带到非洲,让这个拥有80余年历史的上海老品牌一夜之间再次火了。

你会因为“百雀羚”而买“百雀林”的鞋吗?

  这一举动也让百雀羚一下子重新回到人们的视线当中,去年的“国货当自强”热潮,也帮助百雀羚做了不小的只发推广,可以说,在中国人的心中,百雀羚这一国货是一个历史的缩影,是一抹难忘的回忆。那么,如果有一天,你看到一个名叫“百雀林”的牌子,卖的是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袜、手套等产品,你会购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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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信息,商标流程

  2016年,百雀羚公司就“百雀林”这一商标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法院判定该商标无效,这场官司打了一年,终于在2017年落下帷幕。

  据了解,上海百凤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对第16807318号“百雀林 Baiquelin”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认为: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957890号“百雀羚”商标、第8957865号“百雀羚”商标、第8957851号“百雀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百雀羚”为申请人独创,并经过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其第654197号“百雀羚”商标、第1437205号“百雀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被认定为化妆品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关联企业的在先商号权。

  四、争议商标本身具有很强的欺骗性,极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百雀林公司的答辩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含义不同,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二、引证商标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但未提交任何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综上,申请人的理由均不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对此商标异议,法院判定:

  一、争议商标申请的服装类商品与百雀羚商标所涉及的领域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故此这部分商标不算侵权。

  二、争议商标“百雀林”与“百雀羚”商标在文字构成方式,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而“百雀羚”商标在争议商标使用之后,才被判定为驰名商标,故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未违反驰名商标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其关联企业的商号权。

  综上所述,争议商标部分商标侵权。

  法院判定结果: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争议商标在服装、内衣、围巾、腰带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看到多年国货也难逃被近似注册的命运,大掌柜真的替它捏把汗,要知道就百雀羚在广大群众心目当中的地位有多么的根深蒂固,如果早早的申请全类注册,将可能出现的近似商标都做好保护,或许就不会出现如今的情况了。借此也再次提醒每个创业者,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哪怕是驰名商标,仍旧有被打擦边球的可能,千万不要忽视了全类注册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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