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一起老山蜂蜜赠杯“傍名牌” 法院判商家构成欺诈

50306次 2017-12-19
        南京市民王先生购买一盒“老山洋槐蜜”礼盒,偶然发现附赠的陶瓷杯标注有“老山®”字样,但该陶瓷杯并未获得商标注册,遂将商家告上了法庭。近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商家欺诈成立。

南京市一起老山蜂蜜赠杯“傍名牌” 法院判商家构成欺诈

        2016年12月27日,王先生在南京中南金润发鼓楼购物中心(以下简称金润发)以79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盒由老山营养保健品公司(以下简称老山公司)生产的“老山洋槐蜜”礼盒。打开礼盒包装后,王先生发现内有一个陶瓷杯,底部标注有“生产商:淄博悦丰陶瓷有限公司”“南京贵格工贸有限公司监制”等内容,且底部还有“老山®”字样。这引起了王先生的注意,因为该陶瓷杯并未标贴合格证。

        经查询,王先生知晓“老山®”商标并没有在饮水瓷杯类别中注册。随后,王先生向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并将金润发告到了南京玄武区法院。

        经查,“老山”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是南京老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食用王浆(非医用)、蜂蜜、食用蜂胶、非医用蜂浆,没有注册饮水瓷杯类别。另外,在饮水瓷杯类别中也没有“老山”注册商标。老山公司生产经营的两款老山洋槐蜂蜜礼盒中附赠的瓷杯,均是老山公司委托其他经营者按照其要求生产、印制“老山®”的。据调查,该瓷杯有蓝色6.87万只,白色3.3万只,共计10.17万只。

        今年2月16日,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南京老山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27018元。

        8月30日,南京玄武区法院就老山蜂蜜赠品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产品责任纠纷进行立案,后以小额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在庭上,金润发辩称,涉案水杯属于赠品,其出售的是蜂蜜而不是水杯。在水杯上标印商标是广告行为,是为了让消费者在饮用完蜂蜜后能看到饮水杯,起到广告作用。而且杯子上标注的“老山®”是南京老山公司自己的商标,并没有侵犯其他人的商标权。

        经审理,南京玄武区法院认为,金润发所销售礼盒内的水杯虽然是赠品,但是也应该符合《产品质量法》中“产品或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所以该水杯是无合格证明产品。同时,赠品水杯还存在“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金润发没有尽到进货查验义务,因此认定其向王先生出售礼盒的行为构成欺诈。

        据此,南京玄武区法院判决金润发退还王先生79元货款,并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赔偿其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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