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打假人”怂恿他人“造假”被判刑 如此吃相只为获奖金

46897次 2018-02-08

  一名打假人为了获得打假奖金,通过网络向他人订购了一批假冒的“华为”、“思科”产品,随后向警方报案。在此一品标局商标注册代理的小编也提醒各位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在加大,无论是从企业的长远发展,还是品牌形象的塑造上考量,对于一个企业,及早注册商标都是一件重要有益的事情。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公布了2016年度深圳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前述两名制假人员被判假冒注册商标罪。而该名打假人因教唆引诱犯罪同案被抓也被判假冒注册商标罪获刑一年六个月。

深圳一“打假人”怂恿他人“造假”被判刑 如此吃相只为获奖金


  打假人引诱他人犯罪被判有罪

  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6月左右,被告人刘某权为获取华为、思科商标权利人的打假奖金,通过互联网认识被告人梁某喜,双方通过QQ、电话联系,约定由梁某喜推荐的黄某波提供商标,梁某喜提供光纤模块,贴标后再将产品以单价62元销售给刘某权。

  2015年8月初,被告人刘某权在未获得涉案注册商标权利人的生产授权下向梁某喜下订单,定制华为光纤模块和思科光纤模块。

  随后向梁某喜转账支付了款项10,000元。数日后,梁某喜、黄某涛及黄某波将已贴标完工的假冒华为、思科光纤模块送至刘某权指定的地点后,刘某权报警,随后公安机关将刘某权、梁某喜、黄某涛抓获,并现场查获假冒华为、思科注册商标的光纤模块,经鉴定价值3,928,500元。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某权、梁某喜、黄某涛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两种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刘某权在未获得生产授权情况下教唆、引诱、指使他人制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认定为主犯。

  法院认为,刘某权主动报警虽存有个人目的,但其行为实质上具有主动归案性质,且在其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法院认定其为自首,依法减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梁某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人黄某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以维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提醒:打假取证应该是制止侵权而不是教唆侵权

  深圳长期活跃着一些知假买假的打假人。一些商户就指,部分打假人甚至指定要求某一类商标有瑕疵的产品,在获得产品后,立即通过举报、诉讼以获取打假利益,存在设套嫌疑。而一些打假人则认为这是一种取证的手段。

  法院提醒,知识产权权利人为了发现隐蔽的侵权行为,进行高额的奖金悬赏,某些人为了获取打假奖金,铤而走险,故意教唆、引诱、指使他人制假,随后进行报案,这种行为不是合法的打假维权,而是违法犯罪行为,知识产权维权取证是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发生,并不是教唆或者引诱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法院就指,在本案中被告人梁某喜和被告人黄某涛本来并无犯罪起意,而被告人刘某权明知商标权利人正在打假维权的情况下,教唆、引诱、指使他人制假,才造成整个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权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故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刘某权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予以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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