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政策解读之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及证据材料要求

50103次 2018-05-10

  ◎“撤三”制度概述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撤三”制度。

  设置“撤三”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督促商标注册人合法有效使用商标,客观上起到清理闲置商标、打击恶意注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作用,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注而不用”,遏制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可见,在“撤三”过程中,由商标注册人承担举证责任。

  在实践中,商标局将通知商标注册人答辩的文件,用挂号信方式寄发至商标注册地址,有部分挂号信由于地址不明或查无此人被邮局退回。经分析,产生退信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企业异地经营情况大量存在,二是注册人改变地址后未及时向商标局提交注册商标地址变更申请。

  为提高送达率,2015年,商标局扩大了答辩通知的抄送范围,将答辩通知同时抄送给商标注册人办理其他商标业务时委托的代理人。这一措施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自2016年起商标注册人提交使用证据占比明显提高,案件审理中不予撤销决定占比也相应提高。

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政策解读之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及证据材料要求

  ◎“撤三”现状分析

  近年来,商标局收到的“撤三”申请逐年增加,2015年为2.9万件,2016年为4万件,2017年达5.7万件。

  从申请动机分析,在后注册申请人更多地将“撤三”制度作为清除商标注册障碍的手段。申请人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近年来商标注册申请量飞速增长,而商标资源又是有限的,因此导致注册成功难度加大;二是近年来恶意注册日益增多,被抢注人希望通过“撤三”以及无效宣告等手段提出撤销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启动“撤三”程序存在被“异化”的情形。主要包括:

  1.未经调查的投机心理,恶意“撤三”。

  2.多次提起“撤三”申请,以达到恶意打击竞争对手、抢夺商标权的目的。

  因此,笔者建议商标代理机构加强对申请人与注册人的引导。要引导、鼓励申请人提供撤销事实、理由和说明材料,减少恶意申请、盲目申请“撤三”的现象发生。要鼓励正当竞争,避免浪费国家行政和司法资源。同时,要指导注册人保存商标使用证据,按照行政和司法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使用证据。

  此外,企业应增强商标管理意识,重视商标使用,预防“被撤三”风险。一是要留存好商标使用证据,日常经营中注意分类收集整理各种使用证据并做好备份。《商标档案管理办法》即将修订发布,其中规定了商标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提供利用的要求和方法,为企业和其他组织加强内部商标档案管理提供了参考。届时企业可以参照《办法》,建立企业商标档案工作制度,完善工作体系,将商标档案作为企业档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检索和提供利用等工作,助力企业加强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二是企业在商标局登记的地址如果无法查收信件,应及时按要求办理地址变更申请,以确保可以收到商标局和商评委发出的各种文书,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

  ◎“撤三”使用证据要求

  近年来,为纠正绝对注册主义造成的商标注册人“注而不用”以及撤销申请人滥用“撤三”制度等行为,行政和司法机关对商标使用的认定原则发生了一些新变化,从单纯的“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使用”,发展到运用“《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标准,实事求是地对商标使用的公开性和真实性进行求证,对不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证据予以排除。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规定,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

  (2)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

  (3)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5)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还采取列举方式规定了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的几种情况: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对伪造证据“零容忍”

  在审查使用证据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伪造证据“零容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认为,如果商标注册人提供的部分使用证据系伪造,则应当对所有证据从严审查,相应提高证明标准,并应当对伪造证据的行为进行处罚,以儆效尤。

  例如,在第1707490号川湖及图撤销复审案中,撤销申请人以查验发票不存在为由,认为注册人提交的发票系伪造,注册人未作出充分合理的说明,因此法院对发票的证明效力未予采信。

  ◎对提交“撤三”证据材料的建议

  为提高“撤三”效率,建议申请人及答辩人缩减纸质证据材料,最好控制在100页以内。倡导用光盘形式代替纸质形式提交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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