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二”酒商标高院终审判
一方为全国最大的二锅头生产企业,北京顺鑫农业牛栏山酒厂,其“牛栏山二锅头“作为主要产品的老字号企业,一方为受让取得“牛二”商标的投资顾问公司。针对“牛二”酒商标,双方展开了一场近10年的拉锯战。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五纵公司的上诉。在此一品标局也提醒各位商标注册不仅可以保护自己经营的品牌长久发展,也能有力的阻止商品仿冒者,以合法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切身经济利益!若大家对于商标注册流程不太了解,可找“一品标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咨询。
据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判决,终审驳回了四川五纵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五纵公司)的上诉,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裁定。
目前在中国商标网看到,诉争商标的商标流程一栏显示:该商标的最新状态为2018年7月20日“评审应诉”业务进入“判决结果”环节,结论为“结束”。
据了解,诉争商标由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蓝星公司)于2009年5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9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烧酒、葡萄酒、酒(饮料)、米酒等第33类商品上。2011年5月31日,经商标局核准,诉争商标转让给四川五纵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五纵公司)。2018年1月20日,诉争商标经核准转让给环球佳酿酒业有限公司(下称环球公司)。
在诉争商标于2010年6月6日初步审定公告后,牛栏山酒厂于同年7月30日提出异议,主张诉争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牛栏山”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牛栏山”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诉争商标是对牛栏山酒厂驰名商标“牛栏山”的恶意摹仿、抄袭。
经审理,商标局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异议裁定,认为诉争商标“牛二”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牛栏山酒厂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商标的恶意摹仿、抄袭、抢注。据此,商标局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2016年3月28日,牛栏山酒厂针对诉争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7年3月15日,商评委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读音上具有明显差异,而且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牛二”是“牛栏山二锅头”的简称,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商评委裁定“牛二”商标予以维持。
牛栏山酒厂不服商评委作出的上述裁定,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终审构成近似
1、2017年12月1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无效宣告的裁定。
2、随后五纵公司在高院提起上诉,2018年07月09日高院对注册号”7426179牛二”商标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五纵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
在该案二审诉讼程序中,环球佳酿公司作为第三人向法院提交参加诉讼申请,明确表示认可五纵公司在商标评审程序和诉讼中的行为及相关主张。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引证商标完整包含了诉争商标,牛栏山酒厂提交的在案证据证明其为全国最大的二锅头酒生产企业,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生产的“牛栏山二锅头”酒已在同行业中占据较大市场份额,引证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据此,高院终审驳回五纵公司与环球佳酿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截至发稿前,商评委尚未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裁定。对于该案后续进展,我们将持续予以关注。
这场历经10年的“牛栏山二锅头”遭遇“牛二”的商标争议,其中的起起伏伏,给国内酒业公司提供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和警醒。
无独有偶,为了商标维权的还有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公司”,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五粮液公司”的诉讼请求,“大午粮液”终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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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商标网 - “牛二”酒商标高院终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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