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购买商标无果 中国潘多拉遭起诉

57761次 2018-12-18

  近日,丹麦珠宝制造商Pandora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中国“潘多拉”商标持有者告上法庭提起诉讼,目前案件已受理。12月17日,深圳市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显示,原告潘多拉公司(PANDORA A/S)(以下简称“丹麦潘多拉Pandora”),被告深圳市潘多拉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潘多拉”),立案时间为2018年9月19日,被受理案件的案号为(2018)粤0304民初37601号。

两次购买商标无果 中国潘多拉遭起诉

  深圳潘多拉公司法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司拥有的中文潘多拉商标为合法注册商标,且公司使用“潘多拉”标识/商号/商标均先于丹麦公司,本案中公司对“潘多拉”商标的使用情形有别于对商品商标的使用,不应被认定为侵权。

  过去37年间,丹麦潘多拉Pandora从一家夫妻店变成年销售数十亿美元的国际珠宝品牌。自2015年进入中国市场以来,丹麦潘多拉Pandora又顺势成为中国珠宝界的宠儿。然而,令人没有料到的是,早在2007年前后,丹麦潘多拉Pandora就开始做了进入中国市场的准备。

  据深圳潘多拉公司法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2007年至2008年期间,丹麦潘多拉公司曾两次找到他们,希望购买深圳潘多拉公司自身享有的、取得许可的第35类“潘多拉”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深圳潘多拉公司早在2002年就开始使用该商标,并2004年12月31日申请了“潘多拉”商标注册,于2008年3月21日核准。

  “第一次,他们委托律师通过网上查询到了创始人注册公司的住址,找到门要求花5万元购买,被否了。第二次,他们的律师找到公司,出价也从过去的5万,涨到20万,50万,但我们依然没有卖。”上述法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当时并不清楚丹麦这家公司是做什么的,有什么知名度,因为自己公司的生意做的很好,根本没有想过要卖商标。

  而就在商标转让沟通不成后,丹麦潘多拉Pandora开始尝试法律手段获取商标。上述深圳潘多拉公司法务部相关负责人透露,“在2012年8月及2014年2月,他们(丹麦潘多拉Pandora)多次委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我们的第35类‘潘多拉’商标,但商标局均认为我们提供的使用证据有效,多次对他们的申请予以驳回。”

  然而,事情的转机出现在了2015年,也就是丹麦潘多拉Pandora进入中国市场的这一年。根据上述法务部相关负责人回忆,“2015年,丹麦公司在香港起诉我们在香港注册的第三类潘多拉中文的商标,主要包括化妆品品类使用权。由于我们对香港的法律并不是很懂,被他们打掉了,那时候我们才注意到,原来丹麦这家公司在珠宝行业还挺有名气的。”

  据了解,第35类商标也被称为“万能商标”,做零售、批发等商品销售的企业更是不能忽略第35类商标的注册。第35类商品,最核心的内容即为开店、替他人推销这种服务,如果选择加盟店形式,渠道下沉到三四线城市,如果没有中文标识的商标可能会是阻碍,同时,第35类商标还包含广告,没有中文也不能直接做中文潘多拉的广告宣传。

  目前在商标法中,关于“连锁店”的商标范围并没有明确的指出在哪个范围内,因此,拥有35类商标是否就构成了连锁店也不好说,而实际案例中“推销其他人”其实就相当于了连锁店的行为,因此,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商标里面很复杂。根据丹麦潘多拉Pandora2017财年数据显示,该财年其在中国市场新增了58家概念门店,再加上2016财年第四季度开设天猫旗舰店,推动中国市场销售额大涨75%。

  Anders Colding Friis曾在年初的分析师的电话会议上表示,Pandora计划2018年在全球新增200家门店,其中预计有三分之二是自营概念门店,主要分布在EMEA地区,美洲和亚太地区。同时Pandora还将继续收购特许经营概念门店。截止发稿前记者获悉,双方的诉讼案将于北京时间2018年12月27日在深圳福田区法院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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