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也是有限制的,这些你都知道吗?

31490次 2019-04-15

  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

  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注)或(R)。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记将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

商标使用也是有限制的,这些你都知道吗?

  使用商标“四不”原则

  核心提示:商标确定后、使用前应进行查询,避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和违反法律其他规定。

  不盲目乱用原则

  商标确定后、使用前应进行查询,避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和违反法律其他规定。

  不“朝三暮四”原则

  商标的知名度是经过长期使用,日积月累逐步在消费者心目中形成的。经常更换商标,会造成消费者对品牌的印象不深刻,甚至不信任,不利于商标知名度的提高。

  不打“擦边球”原则

  模仿知名商标,借知名商标的影响来推销自己的商品,是投机、不正当竞争行为,使用“擦边球”商标实属下下策。

  不“超期服役”原则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十年,继续使用已经过期的商标是违法行为,因此及时进行续展十分重要。

  商标毕竟不是产品,与传统的实物资本相比,很难有明确的标准来测算未来收益。商标使用权的价值又很灵活,有时效性,会升值也会贬值。

  价值由谁来定

  接下来的问题是,商标使用权可作价,可价值由谁来定?

  市工商局副局长周厚文表示,商标使用权出资入股,其商标最终作价多少,并不由企业或政府部门确定,而是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指定的评估机构对相应的商标进行系统评估来确定。虽然目前上海工商局与浦东新区政府还未确定哪些商标使用权将成为试点,但是已确定四家对商标使用权进行作价评估的机构,分别为:上海富申国有资产评估公司、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万隆资产评估公司、上海立信资产评估公司。

  尽管评估机构已选定,但不同的评估方法会不会带来不同的评估结果呢?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总评估师葛其泉表示,目前国际上公认的评估方法有成本法、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法。从理论上讲,虽然评估方法不同,但针对的是同一评估主体,其评估结果应该是一致的。但实际上,不同的评估方法与市场结合程度之间存在差异,导致社会公众对评估值的认可程度存在误区。

  像成本法,计算的是获得这一商标所花的社会平均成本,但商标的实际使用价值与社会平均成本往往并不完全对应,因此,一些商标虽然社会平均成本很高,但由于已经过时,真正的使用价值并不高。而采用市场比较法的前提,是寻找到同类或类似的商标,通过比较市场美誉度、市场竞争力等相关价值差异来定价,但最令人头疼的是这样类似的商标实在难找。业内人士认为,对于商标使用权的价值评估,收益法是最佳的方法。这一方法通过评估这一商标能带来的超额收益或可节约的成本费用来确定价值,也就是说,产品在未使用某一商标之前卖10元,挂上商标之后卖到了15元,那么,这5元钱便是通过使用商标获得的超额收益,商标价值可初步定为5元。

  但商标毕竟不是产品,与传统的实物资本相比,很难有明确的标准来测算未来的收益。商标使用权的价值很灵活,又有时效性,会升值也会贬值。因此,商标使用权作价出资企业在成功登记设立后,其对外投资、股权转让、资本退出、债务清算等行为都将直接受到法律和诚信的考验。更重要的是,由于商标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使用者使用商标不仅对自身有影响,对商标所有者也有连带影响。因此,商标所有者对评估机构也有自己的选择权,可同时选择不同的评估机构进行作价评估。

  商标权人在使用商标时有哪些义务?

  商标权人在使用商标时有下列义务:

  第一,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第44条规定了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商标法》第22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标志并将改变后的商标仍按注册商标使用的,是被法律禁止的行为。

  第二,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商标法》第44条规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三,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权是由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定程序核准授予的特殊民书权利,转让的主体、转让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桂东。注册商标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注册商标的转让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并通过商标主管机关核准。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法》第44条规定,“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四,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之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法》第44条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撤销其商标注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2款规定,对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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