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册全类商标,绿箭商标抢注成“厕所除臭剂”?

24469次 2019-05-23 商标抢注 

  品牌商标被抢注在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商标类别,对品牌造成的损害不可估量!而且这种影响一旦产生,品牌一旦被黑,将很难改变消费者形成的刻板印象!商标无效或异议掉了相关商标维护了品牌形象。而绿箭公司——箭牌糖类有限公司也针对争议商标提出了撤三请求,结果如何?一起了解下!如果喜欢一品知识产权的文章,可以关注一品知识产权代理商标网,更多精彩的资讯等着您!

未注册全类商标,绿箭商标抢注成“厕所除臭剂”?

  1999年05月24日,潮阳市某化工公司注册申请了第1492550号“绿箭GREENARROW及图”商标,于2000年12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05类空气清新剂、厕所除臭剂、卫生巾商品上。2006年04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至汕头市某化工公司名下。2017年06月27日经商标局核准申请人名义由汕头市某化工公司变更为广东康王日化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017年11月14日,箭牌糖类有限公司(下称箭牌公司)对争议商标向商标局提出了撤三请求,商标局做出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2056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2014年11月14日至2017年11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箭牌公司不服该决定,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存疑,于2018年08月31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据悉,被申请人提供了“1.商标授权合同书;2.公证书;3.空气清新剂瓶子订购合同;4.空气清新剂购销合同、销售单、发货单”等多项证据。箭牌司质证后认为证据不足,争议商标应予撤销。

  商评委审理认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商标局阶段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其许可汕头市康靓实业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事实;证据2、4尚可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空气清新剂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加之证据3予以佐证。综合考虑,可以证明其及其商标许可使用人在指定期间在空气清新剂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鉴于厕所除臭剂商品与空气清新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厕所除臭剂商品上的注册亦可以得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涉及“卫生巾”商品,且“卫生巾”商品与空气清新剂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或其商标许可使用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卫生巾”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卫生巾”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也就是说,争议商标“绿箭GREENARROW及图”在厕所除臭剂和空气清新剂商品上继续有效!

  查询商标局数据,“绿箭”相关商标有190个,而属于箭牌公司的仅有32个。

未注册全类商标,绿箭商标抢注成“厕所除臭剂”?

  该案争议商标是1999年申请的,而箭牌公司在1987年前就开始申请商标了!明明比申请时间比别人早10几年,却在商标布局上吃了亏——商标注册类别注册太少,而且十几年的时间都没有补上!

  全面布局商标,可以自己“商标先占”,有利于防止他人在自己今后可能进入的行业、商品上遭遇商标抢注;还能防止他人在性质、用途存在冲突或者不良影响的商品种类上注册。全面布局商标是一种保护性投资行为,能够为企业多元化、集团化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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