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多项专利的走步机竟被认定为伪劣产品

33317次 2019-06-03 防伪商标 

  “如果没有检察院依法办案,也许我现在已经在牢里了,更谈不上发展企业。”5月30日,浙江省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对前来洽谈智能平板走步机(下称“走步机”)业务的客户说。如果对于商标问题有任何疑问,欢迎前来咨询,我们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指导性意见。欢迎关注一品知识产权中国商标

获多项专利的走步机竟被认定为伪劣产品

  刘某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在不久前,该公司生产、销售走步机的行为最终被浙江省永康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而且在该院努力下,推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定涉案走步机为创新产品,并且确立了该行业的国家标准。

  “检察院解放思想、勇于担当、敢于创新,依法正确办理一个案件,推动了一个行业的发展,值得各机关部门学习。”一直关注此案的浙江省金华市政协副主席、永康市委书记金政对此赞不绝口。永康市市长朱志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美蓉、市政协主席朱世道也纷纷给检察院点赞。

    研发三年、专利十余项,竟然是伪劣产品?

  刘某的公司是一家专业研发、生产走步机等高档健身器材的民营企业。2017年10月至12月,该公司生产、销售的48台总金额达700余万元的走步机,因质监部门抽样检测认为产品不符合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2018年2月,质监部门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如果罪名成立,不仅该公司将被判处巨额罚金,其法定代表人刘某也可能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巨额罚金。

  永康市检察院了解到此案后,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达成一致意见,由公安机关直接对被刑事拘留的刘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保障了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2018年11月2日,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该院专门组建特别调查小组,由院领导带队深入企业开展调研。

  调研中检察官了解到,该公司2018年产值1.05亿元,是永康市纳税优胜企业,并且每年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员用于产品和技术研发,属于创新型民营企业。涉案走步机就是该公司历经三年的研发成果,曾获十余项专利,虽因标准问题已停止宣传销售,但市场前景十分可观。

  “万万没想到,辛辛苦苦研发出来的产品居然不符合国家标准,如果最终被认定为伪劣产品,不仅这一创新产品将就此被扼杀,公司也将面临发展困难甚至破产。”刘某对检察官叹息道。而《永康市振兴实体经济三年行动方案(2017—2019年)》明确指出,以高档健身器材等为开发重点,做精做专健康休闲产品是永康五金制造业振兴实体经济的发展路径之一。

    改进办案方式,精准把握案件证据

  “绝不能案子办了,企业垮了!”经过这次调研,永康市检察院党组认识到:该案的办理不仅考验司法办案的精准度,还关系到对企业家创新精神的保护,甚至可能影响永康一个新兴行业的发展。“必须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司法理念,坚守法律底线,通过实实在在的办案,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助推企业创新。”该院检察长何德辉表示。

  办案中,该院没有单方面采信有关部门的检测报告,而是深入分析涉案产品被判定不合格的原因,认为涉案走步机在运行速度、产品结构等方面均与传统跑步机存在显著区别,检测报告根据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径行认定产品不合格,与该产品可能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造成的危险性不相当。

  同时,该院及时梳理案件办理情况,明确法律争议焦点,主动向金华市检察院和浙江省检察院汇报,得到专业指导和支持。该院还保持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就产品标准等问题逐步形成共识。

  在认真细致把握案件证据的基础上,3月11日,该院决定对这一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召开座谈会,邀请侦查人员、辩护人、相关职能部门、人大代表和跑步机生产企业代表参加,发表意见。“检察院依法保护创新,就是保护我们发展的信心。”参加座谈的浙江亿健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总经理潘荣望说。

  4月28日,该院经全面审查研判后认定,该案销售走步机的事实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对该公司和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助推走步机国家行业标准出台

  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永康市检察院经与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讨论研究,弄清楚了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对健步机产品适用国家标准的意见,认为涉案走步机完全符合“新型平板走步机”的特性,应作为一种新型产品出台新的国家标准。基于此,该院及时致函永康市市场监督局,商请层报国家标准委请示走步机的标准适用问题,并在上级检察院的支持下,联系对接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督促和跟踪。

  经过检察机关的不懈努力,3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函认定“新型平板走步机”为一种创新产品,不适用跑步机国家标准,并就产品名称、宣传、技术要求等方面给出了规范性的明确意见。至此,走步机这一新兴行业有了国家标准。

  “有了这个标准,我终于可以放手大干了。”刘某高兴地对何德辉说。

  “也正是有了这一标准,我们对此案作不起诉处理的底气更足了。”何德辉说。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不少企业管理层法律意识薄弱、行政监管部门机械执法、创新性司法保护能力不足等现象,该院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进企宣讲等形式,与有关部门一起帮助相关企业堵漏建制,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受到了当地企业家的普遍欢迎。

  “永康市检察院从核实案件的基本事实出发,以服务经济发展、支持企业创新的理念办案,办理一案推动一个新的行业标准产生,达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他们点赞。”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贾宇获悉该案的处理结果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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