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争议再起!一审判汕头露露可使用商标,承德露露不服上诉

36502次 2019-06-11 商标争议 

  持续了近4年的“露露”商标争议纠纷案又有新进展,近日,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对汕头露露、承德露露商标使用权作出了一审判决。想了解更多商标注册知识,或是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欢迎关注一品知识产权已注册商标查询我们有问必答!

商标争议再起!一审判汕头露露可使用商标,承德露露不服上诉

  承德露露近日发布公告称,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汕头露露与承德露露等公司签订的《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有效,承德露露应停止阻碍和干扰汕头露露使用相关被许可商标的行为。对此,承德露露表示不服,并将提起上诉。

  法院一审判决:汕头露露可合法使用商标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称“承德露露”)发布公告称,其于6月3日收到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下称“金平法院”)民事判决书。金平法院一审判决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下称“汕头露露”)与承德露露以及第三人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香港飞达企业公司签订的《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有效,承德露露应继续履行上述两份文件中约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义务,并停止阻碍和干扰汕头露露使用相关被许可商标的行为。

  该公告中还提出,承德露露于2018年2月8日就汕头露露及北京荣诚文华超市侵犯承德露露公司商标权事项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求汕头露露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产品,请求判令北京荣诚文华超市停止销售上述侵权产品;请求判令汕头露露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90,549,098.96元。在该次诉讼受理期间,汕头露露公司提出该案管辖权异议。但异议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目前,本案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继续审理。

  承德露露不服判决将上诉称证据未被法院采信

  金平法院一审判决《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有效,承德露露应停止阻碍和干扰汕头露露使用相关被许可商标的行为。对于这一判决,承德露露表示不服。

  承德露露在公告中强调,“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公司提出了旨在证明《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无效、以及旨在证明《补充备忘录》涉嫌伪造的关键证据,但汕头市金平区法院未予采信。公司代理律师认为:金平区法院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剥夺公司诉讼权利,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错误。据此公司对金平区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将在法定时间提出上诉。”

  承德露露的代理律师吴逢堂则表示,“根据诉讼法,在《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未审定情况下,汕头市金平区法院诉讼案件应中止审理,但一审法院驳回了中止审理申请。相信二审法院会进行公正的审查。”

  承德露露称《备忘录》等未履行法定程序

  南都此前报道,汕头露露曾发布声明称,汕头露露和承德露露均源于露露集团,“露露”相关商标和专利的使用权是汕头露露一出生就被露露集团赋予的权利,是汕头露露20多年来一直拥有的合法权益。

  承德露露2018年8月8日公告中称,2015年公司筹划再融资事项时获得两份文件《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签署方是露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更名为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香港飞达企业公司,共四方。

  其中《备忘录》由承德露露公司时任董事长王宝林、总经理王秋敏与相关方代表等人在2001年12月27日签署,《补充备忘录》于2002年3月28日由时任董事长王宝林与相关方代表等人签署。但承德露露始终对上述两份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理由是上述备忘录的签署,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并称,备忘录的签署违反了《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等多项相关规定。

  因此在2015年6月,承德露露就与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露露南方、香港飞达企业公司确认无形资产授权使用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向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无效并立即终止履行但一直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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