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商标案尘埃落定,生米还是煮成了熟饭

26681次 2019-10-18

  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乔丹公司商标争议案,认为那个著名的篮球手剪影的商标,没有体现乔丹个人特征,不具有可识别性,不构成损害肖像权,从而判决该商标并未损害乔丹本人的肖像权。这意味着这场长达8年的官司终于落幕。中国的乔丹体育公司保住了自己的“乔丹”商标,可以放下包袱进行第二轮IPO冲击。

“乔丹”商标案尘埃落定,生米还是煮成了熟饭

  “乔丹体育”是一家中国公司

  应该说,这个最高法的判决还是出乎很多人的意料,从最朴素的正义的角度来说,乔丹体育公司的确“蹭”了美国球星乔丹这么多年,也让很多消费者误以为福建产的乔丹品牌就是美国货,或者是美国球星乔丹代言的,其实公司前身是“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也与“乔丹”没有渊源,只是20多年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并不完善,鞋厂打了“乔丹”的擦边球,利用当时如日中天的乔丹的名声打开了市场。

  但是为什么最高法就不给乔丹“主持公道”了呢?归根到底,还是那句法谚——“权利在呼唤它的主人”:权利人维权应当及时,如果怠于维权,那么别人侵权的结果也会随着时间的积累而变为合法。

  其实,从2012年开始,球星乔丹就在中国打过一系列关于“乔丹”的商标的官司,要求撤销乔丹体育公司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有的是涉及姓名权的“在先权利”,有的是涉及侵害肖像权。商标法的一般原则是“注册在先”,谁先注册商标,就保护谁,也有例外:“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2016年最高法判决,球星乔丹对于“乔丹”这两个汉字有“在先权利”,从而裁定撤销乔丹公司3个中文汉字的“乔丹”注册商标。但是要说明,乔丹的胜诉是一场“惨胜”:

  第一,被撤销的“乔丹”汉字商标属于中国乔丹公司新注册的防御性商标,分别注册在第25类、第28类和第32类商品上,即婴儿全套衣、婚纱、体育活动器械、啤酒等上,而不是“乔丹体育”乔丹品牌运动鞋、运动服装上的“乔丹商标”。为什么?因为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时效是5年,乔丹直到2012年才对“乔丹”商标提起诉讼,过了撤销时效。第二,当年最高法认定球星乔丹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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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还是出乎很多人的意料

  再说说这次,那个篮球手的剪影的图像商标,乔丹认为这个剪影侵犯自己的肖像权。凭良心说,以当年乔丹如日中天的地位,看到这个照片后,很多消费者想到的是那张经典的乔丹起跳投篮的照片,但是,这个剪影很难说是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因为没有脸!最高法认为这个商标“没有体现乔丹个人特征,不具有可识别性”,所以不认可这商标侵犯了乔丹肖像权。

  应该说,在错过对“乔丹”运动鞋汉字商标的撤销时效之后,维权就已经很被动了。乔丹团队之前对中国市场太不重视,错过了维权的黄金机会,终于“生米煮成了熟饭”;另一方面,对中国的乔丹公司来说,这8年的官司打来也是如履薄冰,错过了2012年前后IPO的时间窗口,毕竟“出来混总是要还的”,当初企业蹭流量,等到上市时就会受到知识产权等各方面的严格审视,才会遭此一劫。“维权趁早”“上岸趁早”是这起历时多年的知识产权诉讼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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