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7日重庆高新区发布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最高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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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增强重庆高新区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能力,助力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高标准建设西部(重庆)科学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和《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渝知发〔2020〕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重庆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和商标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政府明确的在重庆高新区直管园区域内注册、经营并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助奖励资金,是指由重庆高新区管委会统筹安排,用于实施品牌打造和专利强区建设,促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发展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市级以上项目配套,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和金融服务方面,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各类知识产权奖项的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资助奖励资金遵循一次性资助奖励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纳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年度预算。资金兑付的组织实施由重庆高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 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第七条 中国专利奖奖励

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件、50万元/件、20万元/件。

第八条 中国外观设计奖奖励

新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件、20万元/件、10万元/件。

第九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资助

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按照 0.5万元/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十条 高价值专利培育资助

新获得市级及以上高价值专利培育资助的单位,按照国家或市级财政资助经费1:1予以一次性配套资助。

第三章 知识产权高水平保护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资助

列入国家或市级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项目的单位,按照国家或市级资助经费1:1予以一次性配套资助。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维权资助

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对核实后的维权支出成本,按当年实际费用100%的标准予以资助。对企业开展的国内知识产权维权项目,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开展的涉外知识产权维权项目,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40万元。知识产权保险已赔付的,以及维权项目中用于支付和解协议的和解金费均不纳入资助范围。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资助

支持有固定办公场所、稳定管理团队和调解专家团队的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建立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鼓励调解组织与法院等司法部门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对核实后的纠纷调解支出成本,按照当年实际费用100%的标准予以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资助

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结合重庆高新区知识产权实际情况,在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重大知识产权事件预警、合规经营、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建设等方面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研究及建设,项目符合重庆高新区知识产权发展定位,建设完成并经专家组验收合格后,按照10万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域和国际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建设;

(二)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及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应对体系建设;

(三)“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四)知识产权保护综合信息库建设;

(五)知识产权纠纷网上处理机制建设;

(六)重大知识产权事件预警和应对制度建设;

(七)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热点问题研究;

(八)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

(九)其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及相关制度研究。

第四章 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第十五条 专利导航项目资助

获得国家或市级产业和企业技术创新专利导航项目资助的,按照国家或市级资助经费1:1予以一次性配套资助。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资助

(一)鼓励重庆高新区内单位开展知识产权成果运用,对因知识产权质押、保险、入股、交易等产生的评估费用,按照评估费用100%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资助,单笔评估资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二)支持企业购买知识产权保险,按照实际缴纳保费100%的标准予以投保人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三)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如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对每笔银行贷款的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上限,按照实际贷款利率100%的标准予以贴息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且不论贷款笔数和期限,获得贴息年度累计不超过3年。

(四)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并由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提供信用担保(保险)的,按照单位每年向担保(保险)机构实际支付的担保服务(保险)费100%的标准予以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每家单位获得本项资助年度累计不超过3年。

(五)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改革试点,对参加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入池企业,以其持有的知识产权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在项目到期偿还本息后,按重庆高新区知识产权证券化有关规定给与资助。

(六)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具体实施办法按重庆高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知识产权高标准管理

第十七条 优势(示范)企业奖励

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予以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予以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予以5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奖励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予以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重庆市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予以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

(一)总部设在重庆高新区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予以一次性50万元资助;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在重庆高新区设立有资质的专利代理分支机构且运行满1年的,予以一次性10万元资助。

(二)在重庆高新区内设立并纳税的主营代理、运用、维权、金融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予以一次性10万元资助。

第六章 资助奖励资金的兑付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的申请与兑付

知识产权资助资金采取自愿申报原则。重庆高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每年下发通知对上一年度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组织兑付。按通知要求逾期未申报的,不予受理。具体申报流程和材料,按照每年下发的兑付通知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奖励资金的审核与兑付

每年在实施知识产权资助资金兑付的同时,对上一年度知识产权奖励资金进行兑付。为简化办事流程,知识产权奖励资金无需申报,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各级奖励文件,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单位开展部门会审,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资金兑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资助奖励单位应信用良好,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违法失信记录。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凡采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并经查证属实的,取消申报资格,终止资助,已经资助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公安等部门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未按要求填报年报、火炬统计等年度数据信息的单位,不予资助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重大知识产权交易、转化和运用等未尽事宜,由重庆高新区管委会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资助奖励货币均为人民币。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高新区管委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或重庆市颁布新政策与本办法冲突的,则按国家或重庆市新规定执行;已享受同类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西永微电园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已享受“一企一策”的政府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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