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7日最高法:对种子套牌侵权行为参照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从严处理

24805次 2021-09-07

  7日,最高法举行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介绍,对种子套牌侵权行为参照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从严处理,对套牌侵权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从重处理。

  朱理指出,近年来,在人民法院和农业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种业市场秩序持续优化,侵权行为受到遏制,成效显著。但毫不讳言的是,当前品种套牌侵权现象仍然存在。套牌侵权是一种通俗叫法,其主要包含两种行为样态:一是直接拿他人的种子套用自己的品种名称,或者拿自己的种子套用别人的品种名称,实质上都是“假种子”;二是利用他人的品种稍加修饰改良变成自己的品种。其中,前一种是典型的侵权行为,侵权定性比较容易,后一种行为中,既有侵权行为,又有合法行为。实践中,人民法院针对前一种套牌侵权行为重拳出击,形成高压严打态势,切实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针对后一种情形,则注意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科学确定权利边界,尽可能有利于权利人维护权利。

  朱理介绍,新的司法解释在整体加大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力度的同时,特别对套牌侵权行为作了如下两条规定:

  一是对套牌侵权行为参照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从严处理。无论侵权人是将自己的品种名称套在别人的优良种子上,还是将别人的优良品种名称套在自己的种子上,均系不正当利用别人优良品种的商业信誉进行生产经营。由于植物新品种属于技术类知识产权,过去往往是参照假冒专利行为来处理。新的司法解释明确应当参照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处理,可以大大提高对假冒授权品种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是对套牌侵权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从重处理。套牌侵权行为人往往具有侵权职业化、规模化等特点。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对于具有反复侵权、侵权为业、伪造证书、违法经营等情形的套牌侵权行为,均视为侵权情节严重,在计算基数的二倍以上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这样实际的赔偿总额最低是补偿性赔偿数额的三倍,形成遏制套牌侵权的强大威慑力。(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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