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莱坞大热电影商标诉讼引发印度合理使用范围讨论

30349次 2016-05-19 商标诉讼 

  印度宝莱坞众星云集的电影《粉丝》(Fan)于上月发布,电影爱好者和评论人对此的意见各不相同。并非仅仅是票房低迷让电影制片方头疼,电影中的关键道具——一家糖果店的产品也正面临着商标诉讼

《粉丝》讲述的是宝莱坞大明星雅利安.康纳(Aryan Khanna)和其忠诚粉丝高拉夫.昌达(Gaurav Chandna)的故事,不过这个粉丝长得跟雅利安.康纳很像。尽管电影刚开始的时候轻松愉快,展现了为很多印度人所认识的众多粉丝围绕的宝莱坞英雄们,不过剧情突然急转直下,昌达对康纳的爱转变成了恨。

电影刚开始,还没有变成精神病的昌达决定从家乡德里出发到孟买,去见他的偶像,他带了一盒印度传统糖果sohan halwa作为给康纳的礼物,这个糖果来自知名的德里糖果店Ghantewala。

印度媒体最近的报道称,Ghantewala的代理律师向电影《粉丝》的制作公司Yash Raj Films、制作人Aditya Chopra、导演Maneesh Sharma、编剧Habib Faisal 和Sharat Katariya以及主角Khan写信,要求删除电影中提到该糖果店的场景和对话,理由是侵犯其商标。据印度快报报道,Ghantewala的律师在信中写到,电影制作人“未经我们客户的同意、允许和(或)许可”就使用其商标,这属于“故意侵权,电影制片人试图误导公众相信,电影《粉丝》受到我们客户的资助和支持,或者在这个故事片中的此等使用是经过我们客户的许可的,但这既不正确也不真实。”

印度诺伊达Anand & Anand律所的高级合伙人萨菲尔安纳德(Safir Anand)表示其并不确定此案中存在消费者混淆的空间,因为电影制作人一方既不想销售糖果,也并未给Ghantewala糖果抹黑。他说,“使用Ghantewala商标和产品与电影的故事线是一致的,从剧情来看,昌达的目的是想用糖果来给Khanna留下深刻的印象。因此,商标使用的性质绝不是贬损性的,相反,电影主角对此产品表达了赞赏或支持。”安纳德补充说道,尽管电影制片人使用商标并未得到权利人的明显授权,但这也并不足以证明存在欺骗、虚伪陈述或贬损。他说:“从整体上看,商标的使用是剧情的内在组成部分,是偶然的,并未意在导致任何贬损、混淆的效果或与商标所有人产生联系。”

不过,很多商标顾问都要懂得控制商标和品牌在荧幕上的使用方式,以符合合理使用。印度法律体系中确实存在商标侵权的“合理使用”抗辩,1999年《商标法》第30条规定了源于合理使用原则的条款,列举了一些不构成侵权的注册商标使用情形。而且,印度宪法第19条还保护每个公民言论自由和表达的基本权利。

安纳德认为,《粉丝》中Ghantewala商标的使用就在这些范围之内。他说:“商标的使用与艺术相关,与电影中主人公家族、背景的刻画有内在的联系,只表明了相关商品的完美质量、地区来源、性质、种类等,并不具有明显误导性,或者存在不当利用的情况,应该受到商标合理使用的保护。”

不过,安纳德确实指出,其他瞄准印度市场的权利人和电影制片人可以以此例为戒,采取一些预防措施来避免产生像《粉丝》团队与Ghantewala糖果店之间的类似纠纷。他说,“一般来说,电影制作者应该避免在不好的层面上拍摄或提到任何产品、标志、品牌名称和商标,或者对品牌造成任何贬损,关键是要与品牌所有人的使用方式一样,也就是说,品牌不应被扭曲,其形象或拼写上不应存在错误。”在发行电影之前联系品牌所有人可能更好,安纳德说:“电影制作人可以向相关的商标所有人寻求豁免或礼貌性使用许可,类似于作者在其书中声明某些内容的来源,品牌所有人和电影制作人也可以讨论达成商业交易,以消除任何风险。”

这样的交易对双方可能都有好处,这种商业策略可能是解决《粉丝》案纠纷的方法。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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