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品标局知识产权:企业商标申请的4个必懂要点

30097次 2017-07-07

企业名称与商标均是企业运用于生产经营的区别标记,但商标是区别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和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而企业名称是区别企业本身。

原审查标准涉及企业全称商标的示例有四处:
    
一是在涉及《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适用标准时,规定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但其整体是报纸、期刊、杂志名称或者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名称的除外。
    
二是在涉及《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适用标准时,商标含有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判定为与外国国家名称近似,但其整体是企业名称且与申请人名义一致的除外。
    
三是在涉及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认定时,规定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者包含企业名称,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或者服务来源误认的,属该条款所指之情形。
    
四是在涉及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商标的审查时,规定商标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构成,或者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判定为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相同,但申请人以其全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除外。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依原审查标准,企业可以将其名称全称作为商标注册,如果你有商标注册需求,不防咨询一下深圳中策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他们的专业团队能够让你在最短的时间内快速成功拿到注册的商标。
    深圳企业全称商标注册的审查实践

深圳关于企业全称是否可以注册为商标,在审查、评审及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企业全称不应作为商标注册。主要考虑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仅含企业全称或显著部分仅为企业全称的,不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
    
商标的显著特征,强调的是商标标志这一符号本身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功能,使相关公众能通过该商标标志将商品或服务与特定来源建立起稳定的联系,使消费者意识到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同一提供者,但其并不指示具体的提供者。而企业名称,指向的是特定经营主体。一般情况下,消费者以商标而不是以企业名称识别商品来源,因此原则上企业名称不具有显著性。除非能证明该企业名称作为商标使用,一般消费者将其作为指示来源的标记。
    
第二,企业名称注册为商标后,存在商标许可、转让、注册人名义变更等情形发生后,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误认的问题。
    
商标权只具有财产权的特征,不带有人身性,而企业名称有人身属性,因而与公司实体紧密联系,具有很强的依附性。企业如果将其注册为商标,会在后续管理中带来一些问题。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不能出借企业名称,企业名称随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转让,即企业名称与企业具有不可分离性;而依据《商标法》,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亦可转让,如含企业名称的商标进行许可、转让,则会变相地突破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也会出现注册商标中的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所有人不一致的问题,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正因有上述问题,实践中出现不同程序中关于企业名称商标的注册问题有不同的审理结论。例如商标驳回复审案。如果你有商标注册需求不防咨询一下深一品标局知识产权网,全权代理,商标注册成功率高,时间短,值得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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