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驳回再审申请,“玉浮梁”商标纷争落幕!

38973次 2020-03-20 商标诉讼 

  一方是拥有11家中华老字号企业的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西安饮食公司),一方是持有“玉浮梁”商标的西安卫尔康安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卫尔康安公司),本无关联的两家企业,却因一款名为“玉浮梁”的稠酒对簿公堂。

最高院驳回再审申请,“玉浮梁”商标纷争落幕!

  近日,这场历时四年的商标案,终于尘埃落定。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就再审申请人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西安饮食公司)、西安大业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大业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卫尔康安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卫尔康安公司)就“玉浮梁”商标纠纷再审申请案,作出裁定,驳回西安饮食公司的再审申请。

  一字之差,“玉浮梁”与“玉浮粱”对簿公堂

  据悉,西安饮食公司是一家餐饮集团企业,公司旗下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饭庄食品分公司(下称西安饭庄)的黄桂稠酒因其独具的特色而备受消费者青睐。据了解,稠酒是西安当地人待客的风味佳酿,西安饭庄将自己推出的黄桂稠酒精品命名为“玉浮粱”。2014年6月,西安饮食公司曾提出第14577764号“玉浮粱”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米酒、黄酒、白酒等第33类商品上,但未被核准注册。

  关于“玉浮梁”一名的由来,卫尔康安公司有关负责人称,“玉浮梁”品牌源于古籍《清异录》中记载的“李太白好饮玉浮梁”。2008年6月,卫尔康安公司提出第6774197 号“玉浮梁”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2010年4月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该负责人表示,“玉浮梁”作为酒类商品的品牌名称,具有丰厚的文化底蕴。

  卫尔康安公司主张,西安饮食公司与西安大业公司在明知“玉浮梁”系该公司商标的情况下,将“玉浮粱”与“玉浮梁”字样交替使用在多款稠酒商品上,由其下属关联企业生产并在其管辖的8家店铺内及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卫尔康安公司认为,西安饮食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对卫尔康安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构成商标侵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西安饮食公司及西安大业公司生产、销售的稠酒商品上使用的“玉浮梁”与“玉浮粱”字样,与卫尔康安公司持有的涉案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但西安饮食公司所生产和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玉浮梁”稠酒在外包装上均显著标明“西安饭庄”字样,是对商品来源的明示,西安饭庄在西安地区餐饮业中有较高知名度,对“西安饭庄”字样的显著标识能够起到与卫尔康安公司授权生产商品相区别的作用,“玉浮梁”字样并不会成为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唯一标识,西安饮食公司对“玉浮梁”字样的使用客观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据此,法院认定西安饮食公司使用“玉浮梁”字样不侵犯卫尔康安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二审判决构成侵权

  一审判决后,卫尔康安公司不服,上诉至陕西高院。

  卫尔康安公司诉称,西安饮食公司在稠酒产品上单独和突出使用“玉浮梁”“玉浮粱”商标,且两公司同在市场销售“玉浮梁”酒产品,双方品牌相同,区域重叠,相关公众一致,势必会引起市场混淆、误认。西安饮食公司明知其拥有“玉浮梁”在先商标专用权仍旧持续使用的行为,构成恶意商标侵权行为。“西安饭庄”字样的标识不能证明“玉浮梁”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此外,西安饮食公司和大业公司对“玉浮梁”商标的使用远远超出了“原使用范围”,不具有在先使用抗辩权,故共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西安饮食公司辩称,其使用“玉浮梁”商标的时间早于卫尔康安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故对该商标享有在先使用权,且有权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其生产、销售的“玉浮梁”稠酒外包装上显著标明“西安饭庄”字样,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构成对卫尔康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大业公司辩称,其在生产稠酒方面得到了西安饮食公司的授权,不构成侵权。

  陕西高院经审理认为,西安饮食公司的稠酒在本地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需要注意的是,该影响力的取得很大程度上是来自于“西安饭庄”这一注册商标,并非来自于西安饮食公司对于“玉浮梁”商标的使用。西安饭庄销售的稠酒的知名度、影响力与“玉浮梁”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不是同一个范畴,应当区别分析。在先使用的抗辩,需要在先使用人已经在在先使用的商标上积累了有一定影响的商誉,该案中,西安饮食公司需要证明其在卫尔康安公司申请日前已经在使用的“玉浮梁”商标上取得了一定影响,但西安饮食公司未能对此进行充分举证证明。此外,西安饭庄同时销售了使用“玉浮梁”和“玉浮粱”商标的稠酒和未使用涉案商标的稠酒,并无证据证明涉案商标的使用对西安饮食公司不同稠酒产品销量的大小具有影响。据此,陕西高院判令西安饮食公司、大业公司停止侵犯卫尔康安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卫尔康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余元。

  最高院驳回再审申请

  西安饮食公司、大业公司不服陕西高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向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二公司申请再审称,其生产销售的“玉浮梁”“玉浮粱”稠酒外包装上显著标明其下属企业“西安饭庄”字样,与卫尔康安公司涉案商标“玉浮梁”核定使用第33类米酒等商品不属于相同商标。西安饮食公司在涉案商标申请日前持续、实质性使用“玉浮梁”商标,且西安饭庄在当地具有较高知名度,销售的“玉浮梁”稠酒有一定影响力,大业公司对“玉浮梁”商标使用也未超出原有使用范围,故未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另外,“玉浮梁”一词为未成熟的原汁原浆稠酒的通用名称,不应为任何人垄断。据此,二公司请求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并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卫尔康安公司提交意见称,涉案商标“玉浮梁”核定注册的第33类米酒等商品与稠酒类别相同,原审二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玉浮梁”商标生产、销售稠酒,且被诉侵权商品上突出使用“玉浮梁”标识,“西安饭庄”字样较小,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西安饮食公司对“玉浮梁”商标的使用开始于2009年,晚于涉案商标申请日。2007年4月“玉浮梁”商标因西安徐氏稠酒有限公司未续展而注销,西安饮食公司此前使用均为侵权使用。此外,大业公司成立时间晚于涉案商标申请日,西安饮食公司授权大业公司使用涉案商标,超出了原有使用范围,并通过网络销售玉浮梁稠酒,亦突破了原有销售模式和范围,故请求驳回上述二公司的再审申请。

  企业需提高知识产权意识

  历时四年的“玉浮梁”商标之争,终于尘埃落定,而留给我们更多的是启示。商标在企业尤其是酒类企业的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商标品牌战略是一个企业成功的必经之路。企业需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切实加强对商标注册的保护力度,真正让商标成为企业的名片和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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