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蔡林记商标权纠纷系列案宣判

51664次 2017-08-03 商标权 

  在武汉市接连上演了多起的“蔡林记”商标侵权案再度发生。3月11日上午9时,武汉蔡林记商贸有限公司与熊某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熊某向原告蔡林记公司支付赔偿金51万元整,以及其他合理费用8万余元。双方律师当庭并未表态是否上诉。

  法院查明,被告熊某是个体工商户武汉市武昌区蔡明纬风味餐厅业主,2013至2014年,熊某在武汉市武昌区、东西湖区、硚口区开了四家蔡明纬风味餐厅,其店铺招牌、店内宣传广告以及一次性杯、碗具等处均使用有“老蔡林记”标识,且该标识右上角有“TM”标记,并未就该标识申请商标专用权。经查,案外人湖北鼎金耀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已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老蔡林记”商标,但目前该商标尚未获准注册。

  2008年10月15日,武汉市蔡林记热干面馆与原告蔡林记公司签订《商标注册权证转让协议书》,约定将武汉市蔡林记热干面馆拥有的“蔡林记”热干面企业字号及第1025560号“蔡林记”商标转让给原告蔡林记公司。随后,上述商标专用权变更至原告蔡林记公司名下。2011年6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原告蔡林记公司注册了第8276121号“蔡林记”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3类)包括餐厅、快餐馆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21年6月20日止。此后,在2014年11月6日,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鄂工商商标[2014]140号文件,对认定包括第8276121号“蔡林记”注册商标在内的692件商标为“湖北省着名商标”进行公告。

武汉蔡林记商标权纠纷系列案宣判

  武汉中院经审理认为:熊某所有的蔡明纬风味小吃店使用的“老蔡林记”标识,与原告蔡林记公司的第1025560号、第8276121号“蔡林记”注册商标对比,都构成近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被告熊某在其经营中使用“老蔡林记”标识,容易误导消费者,侵害了原告蔡林记公司两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酌定熊某四家店铺赔偿原告蔡林记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1万元,赔偿原告维权的合理费用人民币803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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