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宝马”复制使用近似标识 三被告被判赔300万元

33821次 2017-08-10 宝马商标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原告宝马股份公司与被告上海创佳服饰有限公司、德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周某侵害宝马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的一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傍“宝马”复制使用近似标识 三被告被判赔300万元


  基本案情

  2008年7月,周某作为唯一自然人股东和董事,设立“德国宝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英文为GERMAN BMW GROUP(INTL)HOLDING LIMITED,在字号中使用了“宝马”和“BMW”。2010年6月,该公司变更为现名即德马国际控股。

  自2008年起,德马公司和周某就通过购买、注册“BMN”等商标,授权创佳公司使用的方式,与创佳公司共同建立、完善了BMN品牌加盟体系。德马公司和创佳公司在已获得注册商标的基础上,通过延伸注册、变换图形结构、增加色块或者着色的方式,将标识逐步向原告的注册商标靠拢,并且将其配合德国宝马集团、德国宝马等文字组合使用。

  宝马公司认为,三被告的上述行为既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又对原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

  创佳公司辩称,其已合法取得德马公司的相关商标授权,并依法授权第三方使用,现第三方使用行为超出创佳公司的授权范围,与创佳公司无关。周某辩称,其注册的商标与原告对应的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亦不近似,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害。

  上海知产法院根据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驰名程度及其显著性,三被告实施本案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实施涉案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所涉地域广泛、侵权规模极大、侵权商品涉及民生商品等情况综合考虑,判决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法官说法

  宝马公司的三个商标属于驰名商标;三被告明知此情,仍通过分工合作共同建立BMN品牌加盟体系,在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以及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使用侵权标识,并授权BMN的经销商使用,共同实施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具体表现在,其复制并使用原告“宝马”驰名商标,使用并授权BMN销售商使用“德国宝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复制、摹仿原告已在中国注册的“宝马”“BMW”和图形驰名商标,注册类似商标,自行并授权BMN销售商在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超出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标识范围,自行授权BMN销售商以与原告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变形或阴阳纹等形式,在商品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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