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关键词合理审查义务,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34591次 2019-07-10 商标诉讼 

  因莫特森公司在百度商业推广中使用默邦公司企业名称全称及其字号作为关键词,并在搜索结果链接名称和描述中使用默邦公司企业名称进行宣传,上海默邦实业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廊坊莫特森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认定莫特森公司及百度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喜欢一品知识产权的文章,可以关注一品知识产权商标查询网,更多精彩的资讯等着您!

  原告默邦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生产焊接防护设备的企业,在行业内具备一定知名度。莫特森公司与默邦公司生产同类产品,其使用默邦公司企业名称全称“上海默邦实业有限公司”及其字号“默邦”作为关键词在百度网中进行商业推广,并在搜索结果链接名称和描述中使用默邦公司企业名称进行宣传。此外,在百度网中使用默邦公司全称进行搜索时,莫特森公司的关键词商业推广结果与默邦公司的百度加V信誉认证信息同时出现。

  原告默邦公司认为,莫特森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百度公司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判令莫特森公司及百度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费用53770元。

未尽关键词合理审查义务,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莫特森公司辩称,其设置“默邦”作为关键词系合法使用,且被诉行为不会导致用户混淆。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到了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管的义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是,如莫特森公司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百度公司作为提供关键词商业推广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过错而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认定莫特森公司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后,对于百度公司是否存在过错而应承担责任,法院认为:首先,使用默邦公司全称在百度网中进行搜索时,莫特森公司的关键词商业推广结果和默邦公司的百度加V信誉结果同时出现,表明百度公司实际掌握默邦公司企业名称这一数据,且可对其在提供关键词百度商业推广与百度加V信誉服务时收集到的相关数据进行共享运用。在此情形下,百度公司完全有能力将该企业名称全称加入到其关键词自动过滤库,从而避免与默邦公司无关的用户肆意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企业名称全称,并作为关键词进行推广。其次,百度公司作为专业的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在提供付费关键词商业推广服务的同时提供付费百度加V信誉服务,理应预料到二者同时出现在同一页面中可能引发用户混淆的不当结果,从而应提高注意义务,为二者进行区分设置,但其并未作此区分,反而使得两种产品在用户使用同一关键词进行搜索时同时展示,增加了用户产生混淆的可能性。据此,对于该项行为,百度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而针对莫特森公司设置“默邦”作为关键词进行百度推广服务的行为,由于“默邦”并非他人企业名称全称或知名度较高的注册商标,要求百度公司对“默邦”这一关键词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进行判断,显然超出了其作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所能及之程度,鉴于百度公司已尽事前提示和事后删除义务,故其无需就该行为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莫特森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默邦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及合理费用53770元,百度公司对其中2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宣判后,二被告已提起上诉。(来源:海淀法院网 作者:张璇、李思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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