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申请注册商标“谁是卧底”被驳回,二审法院认定缺乏显著性
“谁是卧底”是一款在全国流行的比拼语言能力、知识面与想象力的游戏。上海娱公竞宇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娱公竞宇公司)主营线上互动娱乐业务,旗下便有一款名为“谁是卧底online”的产品。
不过,当娱公竞宇公司申请注册“谁是卧底”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时,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缺乏显著特征为由驳回申请。娱公竞宇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7月23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了娱公竞宇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二审法院认为,娱公竞宇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其使用具有区分商业标识的显著性,故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根据判决书,2017年6月,研发了“谁是卧底online”产品的娱公竞宇公司申请注册商标“谁是卧底”。但在2019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为由,对申请予以驳回。
娱公竞宇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将“谁是卧底”作为商标注册,指定使用在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虚拟现实游戏、游戏器具出租、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上,相关公众容易将其识别为对提供服务内容等特点的描述,而不易将其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娱公竞宇公司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故其属于不应予以核准注册的情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娱公竞宇公司的诉讼请求。
娱公竞宇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娱公竞宇公司认为,其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大量、广泛、持续地宣传使用,使其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显著性进一步增强等,诉争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二审法院认为,判断诉争标志是否属于该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应结合该标志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以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为依据,以该标志能否起到标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作为判断标准。该案中,娱公竞宇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其使用具有区分商业标识的显著性。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之情形,娱公竞宇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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