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知识产权贯标奖励政策,贯标奖励5万元!

38182次 2021-01-04 贯标补贴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1+9”产业政策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产业政策“一年一清”要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我市对“1+9”产业政策条款(除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条款外)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20年11月4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共确定修订39项,新增7项,废止39项,现将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瑞安市知识产权贯标奖励政策,贯标奖励5万元!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5日

  产业政策修订项目目录

  奖补(扶持)事项奖补(扶持)对象奖补(扶持)方式奖补额度

  工业

  列入并完成省级技术创新项目工业企业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10万元

  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智能制造重点(示范)项目工业企业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国家级500万元省级100万元温州市级20万元

  智能化改造诊断咨询服务智能化改造咨询诊断服务机构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其中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项目出具初步解决方案后先拨付50%,服务对象企业启动智能化改造后再拨付余下50%)按完成诊断服务个数奖励,单个诊断服务1万元(以出具智能化改造诊断报告为准)

  按完成初步方案设计服务奖励,数字化产线(工段)2万元/个、数字化车间(含新模式应用)7万元/个、智能工厂10万元/个

  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工业企业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100万元

  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100万元

  工业企业和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取得软件著作权并取得软件产品检测报告企业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1万元(服务券)

  营业收入超5000万元的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贡献类补助,年度审核兑付10万元,一家企业只享受一次补助

  对软件产品(包括嵌入式软件产品)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和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企业贡献类补助,年度审核兑付10万元,一家企业只享受一次补助

  省级清洁生产企业(列入省当年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不予补助)工业企业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10万元

  新能源产业技术研发、推广、应用项目工业企业投入类补助,竣工结算按设备投资额或研发费用(项目起投金额为200万元)的10%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企业信息化登高项目采取备案制,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投入类补助,竣工结算实际投资额20%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新增上云企业年度上云费用补助,并在经市经信局认定的行业云平台上购买云服务企业投入类补助,竣工结算上云企业按年度上云费用的50%给予补助,一家企业只享受一次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质量强市建设

  中国质量奖企业或组织定额类奖励,即时兑付100万元

  中国质量奖提名奖50万元

  省政府质量奖50万元

  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30万元

  温州市市长质量奖企业或组织定额类奖励,即时兑付20万元

  温州市质量管理创新奖15万元(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另外给予奖励)

  瑞安市市长质量奖20万元

  瑞安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10万元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等奖20万元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二等奖15万元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三等奖10万元

  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10万元

  “浙江制造”品牌认证30万元

  “丽水山耕”品牌认证首次获证奖励5万元,以后每年到期换证奖励1万元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规上企业定额类奖励,即时兑付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5万元,省知识产权标准化管理评价2万元

  金融上市

  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将自然人、法人限售股托管在瑞安的证券营业部,解禁后转让股票的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贡献类,及时兑现给予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含个人所得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对象或招商运营机构90%奖励,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较大的,报市政府按“一事一议”方式办理

  农业

  初次获得国家级知名农业品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定额类奖励,即时兑付20万元

  初次获得浙江省知名农业品牌10万元

  新入选“品字标浙江农产”的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

  首次成功登录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的产品的主要生产经营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科技创新

  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60万元

  对入选温州市高水平创新团队企业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按照温州市有关政策予以资助

  服务业

  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博物馆,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非国有博物馆年度核对发放30万元

  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500平方米以上的博物馆,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博物馆,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陈列展览面积奖励每年给予50元/平方米、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产业政策新增项目目录

  新增政策奖补(扶持)对象奖补(扶持)方式奖补额度

  工业

  新认定浙江制造精品工业企业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10万元

  新认定的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工业企业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50万元

  新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工业企业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30万元

  认定为省级产业技术联盟的,对牵头单位给予奖励工业企业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50万元

  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业企业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100万元

  质量强市建设

  企业首次通过绿色产品认证企业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奖励20万元,每增加一张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再奖励2万元,最高限额30万元

  获评温州市级专利导航项目,对项目实施单位给予补助企业或组织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20万元

  产业政策废止项目目录

  序号原政策涉及文件名称

  工业

  1“机器换人”技术改造重点项目竣工后,年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指项目竣工后连续12个月企业人均产值或增加值与项目实施前连续12个月企业人均产值或增加值的比值)达到规定要求的,按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1.对实际设备投资在3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①年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10%(含)-20%的项目,在原有技改补助率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给予补助;②年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20%(含)以上的项目,在原有技改补助率基础上增加3个百分点给予补助。2.对实际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①年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10%(含)-20%之间的项目,在原有技改补助率基础上增加3个百分点给予补助;②年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20%(含)以上的项目,在原有技改补助率基础上增加4个百分点给予补助。3.对项目产品属于自动化控制设备、高端装备制造(符合国家、省级高端装备制造业导向目录)的“机器换人”技术改造项目:①设备实际投资3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在原有技改补助率基础上增加3个百分点给予补助;②设备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原有技改补助率基础上增加4个百分点给予补助。4.“机器换人”技术改造重点项目中的进口设备实际投资部分再增加1个百分点给予补助。5.单个“机器换人”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增加部分的资金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技术改造项目(机器换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15〕59号)

  2对年度服务上云企业数首次达500 家(含)以上的云服务商给予5万元奖励、1000家(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2《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3首次通过 IT 服务管理体系ISO20000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7001/BS7799、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 SAS70 等认证,按实际认证费用的 80%补助,单项最高15万元。《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2《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4企业市外的营业部分在我市申报产值并纳税的,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主要关联指标部分(具体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的90%给予补助。《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2《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5对为制造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云平台、工业大数据平台、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云平台、工业物 联网基础平台建设,当年设备和软件实际投入 500 万元以上的,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 20%,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补助。《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2《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6十大重点传统制造业企业与境内外知名工业设计管理机构达成一年及以上深度合作合同,且每年实际业务发生额在50万元以上、带动产品销售1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设计服务费实际发生额的20%给予制造企业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2《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7获德国IF奖、红点奖、美国IDEA奖、日本优良设计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大奖、红星奖、浙江好项目等奖项并在瑞产业化的项目,奖励额度按项目投产首年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总额确定。《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2《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8年度小升规企业从次年开始,连续三年其销售收入增速分别达到50%、30%、30%以上,且当年销售收入增速高于用电量增速,给予当年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贡献。《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2《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9核减生产能力、淘汰落后设备的“腾笼”企业,按设备原价值(以提供账务原始发票为准)2%补助,如无法确定设备原价值的,按设备评估价2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整体关停淘汰并转产非高耗能非高污染行业的企业,按新投产企业设备投入2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2《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10结合“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度”指标,鼓励企业创税创收。对建筑业企业年地方财政贡献首次达350万元、700万元、1050万元,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扶持资金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该类企业扶持与发展;并以此类推,按年地方财政贡献每提高350万元,金额增加10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我市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瑞政办〔2017〕45号)

  11国家级重大产业发展专项项目补助50万元。《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2《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12对当年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重点提升库内企业实现战略性新兴产业年产值首次超过3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达到20%以上的奖励30万元。《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2《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13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5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每个给予100万元补助,同一项目补助年限不超过2年。《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2《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开放型经济

  1对企业建立经海关部门批准的公共(自用)保税仓或出口监管区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公共保税仓库获批当年的设备购置费给予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公共保税仓从运营开始,前2年对企业租用公共保税仓库的租金给予补助,第二年给予最高100%补助,第二年给予最高50%补助(租金高于市场评估价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助,低于市场评估价按实际给予补助)。《瑞安市商务局 瑞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瑞安市稳外贸增长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瑞商务〔2019〕122号)

  2以外贸订单、保单融资,按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单个项目年贴息奖励不超过50万元。《瑞安市商务局 瑞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瑞安市稳外贸增长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瑞商务〔2019〕122号)

  科技创新

  1加大科技中介机构扶持力度,对被评为温州市级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给予3万元奖励;对被评为省级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给予5万元奖励。《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6 《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农业

  1市级农业综合开发补助的各类工程项目按审定投资额的90%予以补助,原则上一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90万元。《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5 《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意见》

  2按照各级“五园”创建标准并通过农业主管部门认定且达到80分以上的,每个示范基地按审定投资额70%给予补助,其中省级示范基地每个最高给予补助40万元(包括省补助资金)市级示范基地每个最高给予补助不超过20万元;80分以下或创建规模达不到标准的不给予补助。《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5 《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意见》

  3每年按项目实施规模计划对农业生产管理用房按财政补助70%,最高不得超过1.3万元。农业生产管理用房每间标准面积为21平方米。《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5 《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意见》

  4以农资经营规范化创建工作指导与考核小组考核结果作为资金奖励的主要依据,考核优秀以上的,每家给予5000元资金奖励。《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5 《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意见》

  5当年被评定为浙江省、温州市供销社(农合联)“三位一体”示范农合联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5 《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意见》

  招商与总部

  1每年对贸易回归企业进行地方综合贡献度评估,并按其对地方综合贡献度 90%标准予以奖励。享受地方综合贡献度奖励政策的回归企业年度贸易额需达到一定标准:批发企业不少于 2000万元,零售企业不少于 500 万元,电商不少于200万元,外贸企业出(进)口额不少于 200万美元。《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发展总部经济与促进贸易回归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瑞政办〔2019〕36号)

  2对年纳税额超过 1000万元的贸易回归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发展总部经济与促进贸易回归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瑞政办〔2019〕36号)

  3回归企业高管(限3人,以实际出资前三名股东的年工资薪金纳税额总数计算)工资薪金纳税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按对地方综合贡献度 90%予以奖励。《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发展总部经济与促进贸易回归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瑞政办〔2019〕36号)

  4回归企业确需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由引进单位负责落实,前 3 年每年可按照房屋租金的 100 %给予补助,其面积按照适用以及适当照顾发展需要的原则确定。《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发展总部经济与促进贸易回归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瑞政办〔2019〕36号)

  51.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在总部企业正式运营后的5年内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为前3年按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90%、后2年50%的标准确定。对新认定的本地总部企业,只对其市外汇总在瑞安缴纳部分,按新引进总部企业政策予以地方综合贡献度奖励。对本政策实施前已认定的本地总部企业,以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上一年度市外汇总在瑞安缴纳税收额为基数,对其市外汇总缴纳增量部分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按前3年90%、后2年50%奖励。2.平台类总部参照贸易回归政策,按其对地方综合贡献度90%标准予以奖励。3.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上年税收额超过1000万元的,可实行“一事一议”。《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发展总部经济与促进贸易回归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瑞政办〔2019〕36号)

  6建立中介招商奖励机制,对项目引进起到决定作用的中介机构、中介人(不含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予以奖励。成功介绍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且投资10亿元以上(含)并形成等值固定资产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竣工验收后凭合法凭证,内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3‰给予奖励、外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4‰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00万元(本条所指固定资产投资额均不含地价)。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制订。《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瑞政发〔2018〕1号)

  质量强市建设

  1对新获“全国重点能源资源计量服务示范项目”的企业或组织奖励20万元,新获“浙江省能源计量示范工程”的企业或组织奖励10万元;新获“全国工业计量标杆示范单位”的企业或组织奖励20万元。《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4 《瑞安市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2对新获得出口名牌的企业或组织给予奖励:其中浙江省出口名牌奖励5万元,温州市出口名牌奖励3万元。《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4 《瑞安市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3对新获得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50万元。《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4 《瑞安市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4对新获得省级区域名牌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20万元。《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4 《瑞安市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5对国家行业标准未采标的,制定的团体标准、产品标准采标并获确认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支付2万/项。《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4 《瑞安市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6对新获得温州市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10万元。《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4 《瑞安市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7对获得国家对口行业联合会授予的国字号之都、名城、之乡、生产基地称号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组织奖励10万元。《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4 《瑞安市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8通过温州市级(含)以上“同线同标同质”认定的企业或组织获5万元奖励。《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4 《瑞安市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9对初次获得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企业或组织奖励20万元。《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4 《瑞安市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10对评定为国家级“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或组织给予10万元奖励。《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4 《瑞安市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11首次获得国家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奖励50万元,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奖励20万元,温州市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奖励10万元。《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4 《瑞安市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12取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的企业、组织或个人,自授权日起维持3年以上奖励0.27万元/件;自授权日起维持6年以上奖励0.36万元/件。《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19〕139号)附件4 《瑞安市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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