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商标驳回复审的必要性

42074次 2016-07-20 商标驳回复审 

       时代发展,知识产权越来越受重视,商标的申请量也日益加大,这无形给商标注册通过率造成了影响,降低了审查的速度,申请被驳回,复审情况也就屡见不鲜。注册申请被驳回缘由较多,相同、类似以及侵犯他人权益等原因最为常见,商标复审也需跟具体情况来展开。


浅析商标驳回复审的必要性

      根据我国现行《法》之规定,商标驳回可分为绝对理由驳回和相对理由驳回。所谓被驳回的绝对理由通俗的讲就是违法了《法》的禁止性规定,即不得作为的标志不能注册为使用。如下:
1、《法》第十条规定的:关于国家标志、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等标志,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的,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存在扩大宣传和产生不良影响的,有关县级以上地名及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等。
2、《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仅有本商品的图形,仅有本商品的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用途,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重量,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数量及其它特点的;缺乏识别显著性的;但是,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便于公众识别的,可以作为。
3、《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以三维标志申请的,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的;
4、《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已在中国申请注册或未在中国申请注册保护的驰名,容易给他人造成误认,不便于识别的。
5、《巴黎公约》也做了禁止性规定:性质具有侵犯被请求给予保护的国家中第三人既得权的;缺乏显著特征的,完全是用在商业中表示商品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原产地或生产日期的符号、标记所组成的,以及被请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现代语言或正当商务实践中惯用的符号标记所组成的;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尤其是具有欺骗公众性质的。
      本身就是一个较为艰难的过程,申请人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考虑。企业把握自己的权利,增加复议成功率,可以委托给商标代理机构,在专业化操作之下,提高成功率。更多商标驳回复审案例请关注一品标局商标驳回复审专题:http://www1.epbiao.com/special/bo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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