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0000元,宿州市泗县专利资助办法!

39351次 2020-09-08

  泗县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进一步提高我县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创优我县营商环境,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我县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宿州市专利资助办法》(宿政办秘〔2020〕1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备案服务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 设立专利专项资助资金,促进我县发明创造。

  第二章 资助标准第四条发明专利资助标准

  (一)专利申请人自己申请并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可申请1万元资助;由代理机构代理申请的给予代理机构0.3万元代理费资助。专利申请人获得国(境)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可申请2万元资助,最多不超过2个国家。专利权人可申请自发明专利授权后至第6年内的实缴年费资助。

  (二)鼓励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已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单位和个人,每件资助0.1万元;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3件、5件、10件的单位,分别资助1万元、2万元、4万元。

  第五条 专利运用和管理资助标准

  (一)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销售收入的10%给予企业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企事业单位当年从异地转入、且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已授权有效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

  (三)对新认定的省核心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

  (四)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资助5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资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

  (五)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资助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分别资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简称“贯标”)企业,一次性资助5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同一事项同时获得国家、省、市奖励的,不重复奖励,按最高额度兑现。

  (六)对参加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且通过省级以上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资助。

  第六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费用资助标准

  对于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25%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最高10万元。

  第七条 专利维权资助标准

  对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费,按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资助,资助最高可达5万元。对我县知识产权部门调处的专利纠纷案件,结案后给予其1500元/件的经费资助;判定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纠纷,给予其500元/件的经费资助。

  第八条 专利人才奖励标准

  (一)对在省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企业知识产权专员,协助单位每授权1件发明专利,给予其500元奖励,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对新取得专利代理人资质,并在我县从事专利代理工作两年以上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三)对我县当年通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或通过专利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评定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九条 专利服务机构奖励标准

  (一)对新增注册并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当年授权我县发明专利10~19件,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当年授权我县发明专利20件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对当年代理我县发明专利申请超50件且授权量达到或超过30%(无非正常申请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代理我县发明专利申请超100件且授权量达到或超过30%(无非正常申请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对我县确定并签订服务合同的专利服务机构,为我县托管发明专利首次达到100件、200件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专利服务机构3万元、6万元,托管事项权利义务以双方协议约定。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专利资助申请的申报、受理、审查、批准;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审核、拨付。

  第十一条 获得专利资助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对相关的发明人、设计人和专利工作者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专利资助(奖励)的申报时效为1年,自专利授权(判决书、获奖文件、证书颁发等)之日起计算。逾期不再予以受理。申请专利资助(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供准确、可靠的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因申请人原因造成无法拨付资助(奖励)的,过期不予补办。

  第十三条 专利资助不支持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一)侵犯他人专利权或假冒专利被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

  (二)有非正常、不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

  第十四条 对同一项目或事例,已享受我县其他财政奖补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凡享受过我县发明专利奖补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自授权或转入之日起5年内,专利权人必须维持其专利权,不得造成流失或流出,否则将追回全部奖补资金,3年内不得享受任何资助(奖励)政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之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泗县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泗政办发〔2016〕44号)自本办法实施后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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