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维权引争议 茶餐厅起诉同行侵权被驳回
一家茶餐厅以“合歡樹”图文组合商标,起诉另一家使用“合欢树”字号的同行侵权,未能获得法院支持。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认定被诉标识与权利商标不构成近似,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黎某于1997年创办“合歡樹”茶餐厅,并于2005年成功注册一件由繁体字“合歡樹”与黑白合欢树图形组合构成的商标。2023年5月,黎某发现深圳市有一家“合欢树”餐厅(以下简称“深圳餐厅”),该餐厅在店铺招牌及菜单中使用了“合欢树”字样及合欢树图案。黎某认为,其使用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深圳餐厅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万元。
被告深圳餐厅辩称,其早在1999年即以“合欢树”为名持续经营,早于原告商标的注册时间,经过长期经营已在当地获得一定商誉。同时,“合欢树”为常见植物名称,属于公有领域词汇,原告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且被诉标识在图案、颜色、文字字体及整体结构上与原告商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亦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商标由繁体字“合歡樹”与一棵黑白合欢树图形构成,整体布局为“图案在上、文字在下”;而深圳餐厅使用的标识为“合欢树”三个简体字及一个绿色大树图案,布局为“图案在左、文字在右”。两者在整体结构、颜色搭配、图形样式及文字排列方面均存在显著区别。
此外,“合欢树”作为公有领域常用词汇,黎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通过长期使用已与该词汇建立起稳定的对应关系,且黎某在实际使用中并未完整、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而是加入了其他标识,进一步降低了其商标的显著性。在此情况下,相关公众在一般注意力下不易对两者的标识产生混淆。
综上,宝安法院作出前述判决。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承办法官指出,本案的关键争议在于含有公有领域词汇的商标保护边界问题。对于包含公有领域词汇的商标,在判断他人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时,需要从文字字形、图案设计、色彩运用及整体结构布局等方面进行综合比对,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考察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同时,还要考量商标的显著性和市场知名度。若商标权人未能通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使该公有领域词汇与其提供的服务之间建立起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则其主张禁止他人使用该词汇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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