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024743号“路口贰麻”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成都贰麻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郭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5期《商标公告》第48024743号“路口贰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路口贰麻”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390227号“贰麻”、第20234737号“贰麻酒馆”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馆;饭店”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729784号“贰麻酒馆 斗 ERMAPUB.COM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相近的文字,且未形成与引证商标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关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024743号“路口贰麻”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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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商标网 - 第48024743号“路口贰麻”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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