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鲸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7214次 2022-03-27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378657号“鲸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668523号“MATH JIMMY鲸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元素不同,在外观设计、含义指向上亦有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由于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环节,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至引证商标确权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阿里巴巴集团概况、媒体对阿里巴巴相关报道复印件、阿里巴巴部分荣誉证书、光盘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现已准予注册。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汉字“鲸幂”,含义相对应,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君丽
张静
陶璐

2022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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