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嘴港LingZuiG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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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5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521508号“零嘴港LingZuiG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601269号“零嘴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由广州网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申请注册,后经核准,引证商标被转让给安徽零嘴港品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属同一主体所有,故两商标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吕美兰
2022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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