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排档”是通用名称,“商标”索赔不应支持

2685次 2022-05-18

  在合肥知识产权法庭第三法庭上,两家餐饮公司因“大牌档”一词归属诉诸法庭。原告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认为“大牌档”是其注册的商标,他人不得使用。被告为巢州大牌档饭店的门店和实际经营者,认为“大牌档”是通用语,不应被注册为商标,故使用“大牌档”不构成商标侵权。

  据悉,大惠公司除向巢州大牌档饭店的门店和实际经营者索赔200万元外,还起诉了合淝大牌档及其运用者合肥金莲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索赔100万元,两者合计索赔300万元。如果胜诉,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大惠公司啥事不要做,单凭起诉使用了“大排档”名称的企业,就足以让他们暴富。因为,在全国范围内,由此前工商部门登记在册含“大牌档”字样的餐饮企业有400余家。平均每家100万元,就是4个多亿,比创办什么都“赚钱”。

  很显然,对大惠公司的“维权”行为,是不能支持的。因为,“大排档”一词,是不能当作商标进行注册的。当初工商部门同意将“大排档”一词注册成商标,是欠考虑和欠思考的,是比较草率和盲目的。如果“大排档”可以注册成商标,并向其他使用“大排档”一词的企业申请侵权赔偿,那么,“酒吧”二字能不能注册成商标,“咖啡屋”呢?“宾馆”、“饭店”、“旅店”呢?“菜馆”、“酒店”、“商店”呢?是否也可以注册成商标,如果这样,全国市场将陷入一片混乱,侵权的企业将到处都是,法院啥事别干,就是处理这方面的侵权案也忙不过来了。

  可以预料,如果大惠公司的“大排档”侵权案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那么,就会有人向知识产权部门申请注册“饭店”、“商店”等名称作为商标,然而去诉讼他人侵权,而知识产权部门如果不接受申请注册,申请人也可起诉,既然“大排档”可以注册成商标,其他为什么不能注册,否则,文治武功规则不统一、要求不一致、标准不一样,就是不遵守市场公平原则。

  在这个问题上,不仅法院不能支持大惠公司的诉讼请求,南京市知识产权部门也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撤销大惠公司的“大排档”商标资格,将“大排档”真正回归于通用名称,而不是商标名称。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1款明确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虽然“大排档”不是商品名称,但是,是公众共同认可的某种商业业态名称,也是一种通用名称,应当在商标注册时受到限制。退一步讲,即便法律上没有明确限制,按照约定俗成的原则,“大排档”也不能作为商标名称,不能支持大惠公司以这样的方式牟取利益。

  前段时间,有关“潼关肉夹馍”的商标侵权案,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相关法院也对潼关肉夹馍协会的申诉给予了驳回,认为不构成侵权。而“大排档”作为通用名称,更不应当形成侵权要件。因此,面对大惠公司的起诉行为,南京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赶快出面,干预此项商标侵权纠纷。因为,案件的源头在当年的工商部门同意“大排档”注册成了商标。解铃还需系铃人,知识产权部门不出面,大惠公司就会拿着原工商部门的合法注册商标“维权”。而法院在面对商标合法性问题上作出判决,支持大惠公司的“维权”行为,不仅会让市场带来恐慌,南京的其他商户,如果也到知识产权部门将宾馆、饭店、酒吧等全部申请注册商标,南京市知识产权部门如何回应,是否有正当的理由不予注册。而如果同意注册,又会产生什么后果,应当认真思考。

  有商标意识,是法治意识增强的表现。但是,注册商标,也要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公序良俗,要讲规矩。而不能为了一己之私,做出恶意注册商标,恶意维权的行为。如果“大排档”一词是南京的特有概念,就像桂花鸭一样,是南京的特产,当然可以注册。但是,大排档是全国共有的,且大排档一词,绝非南京最早使用,将其注册成商标,显然是恶意注册,再通过维权手段获取利益,就更是恶意维权了,法院决不能支持,知识产权部门也一定要依法撤销此商标。不然,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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