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823928号“舆情猎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4757次 2022-07-23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823928号“舆情猎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商标,拥有自己的品牌创意和设计理念,并已进行版权登记保护,在实际使用中具备显著特征并没有使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产生误认,且并未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具有直接描述或直接说明的表示,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之规定。在先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在类似商品服务群组上实现并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网络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舆情猎手”构成,易被消费者理解为“专门找寻舆情的人”,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直接表示了上述商品的内容、功能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予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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