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900592号“白条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4239次 2022-08-12 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00592号“白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并非不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应予以初步审定。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类似情形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为汉字“白条”,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整体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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