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快讯:东鹏特饮陷“0糖”商标争议 有消费者称:感觉被严重欺骗了;“心机商标”,你遇到过吗?买到该类产品,如何维权?
“心机商标”,你遇到过吗?买到该类产品,如何维权?
“心机商标” 难逃法眼(法治头条)
一枚商标,沉淀着企业商誉,也关乎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段时间以来,“擦边商标”“心机商标”给消费者带来困扰,“傍名牌”“搭便车”行为损害企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如何打击玩文字游戏的“擦边商标”使用行为?保护创新和正当使用的边界在哪里?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向本报披露了几起案件,以裁判释明司法立场、回应社会关切。
对“心机商标”宣告无效,维护注册和使用秩序
“手打”挂面,“手打”与手工工艺无关,只是注册商标。类似的还有“千禾0”“壹号土”“120W”“多半”……乍一看,这像是在描述产品特点,但其实它们仅是商标,和实际品质没有关系。近期,这类现象引发关注。
如果消费者遇到“心机商标”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在一起案件中,消费者申女士认为,“真正”商标被核定使用在方便面、醋、酱油等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解为只有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才正宗、优质,便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因未得到支持,申女士选择到法院打官司。
“真正”商标应该被宣告无效吗?
根据商标法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诉争商标‘真正’具有‘实质与名义相符’等含义,使用在核定商品上,依照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及认知能力,通常易使公众认为核定商品具有较高程度的品质,或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将其理解为对核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的直接描述,而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吴园妹介绍,“真正”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规定。
据此,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应当宣告无效。
“擦边商标”“心机商标”,实质上是商标申请人通过文字组合、语义设计等文字游戏设置认知陷阱,刻意引导消费者对指定使用商品的来源、品质、功能等产生误解,从而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
“对于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商标注册行为予以严格审查,结合其实际使用方式、语境、行业惯例和消费者认知综合判断,探究整体上是否具有欺骗性,从而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李剑表示,人民法院以司法裁判保护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在网络文学领域,大量以“笔趣阁”命名的APP及网站长期传播盗版小说,甚至夹杂色情、暴力信息,具有不良影响。某公司申请注册了“笔趣阁”商标,被核定使用在书籍、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上海某公司等以前述商标构成不良影响为由请求宣告无效。
“商标法‘不良影响’条款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朱蕾说,大量在案证据表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及案件审理时,“笔趣阁”已被视为“网文盗版聚集地”或“盗版网文检索词”,“笔趣阁”在书籍、印刷出版物等网络文学作品的主要呈现载体上的注册和使用,会对网络文学领域的公共利益以及版权管理的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将网络文学领域盗版标识作为网文相关类别上的商标进行注册不具备合法性基础。最终,前述商标被依法宣告无效。
打击“傍名牌”牟利,维护公平诚信经营
是“蓝妹”,不是“蓝魅”!随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宣判,某公司恶意攀附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了惩治。
自2001年开始,蓝某公司申请注册了“蓝妹”“蓝妹金装”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啤酒等商品上。经持续宣传推广,“蓝妹”系列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某公司也是啤酒经营者,2017年至2022年期间,多次委托某代理公司申请注册“蓝魅啤酒”“正韩蓝妹”“蓝味金罐”等10余枚商标。
蓝某公司认为,某公司申请注册与蓝某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某代理公司提供代理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广东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责任。
已有“蓝妹”商标,还能注册“蓝魅”等商标吗?
“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决及在先判决认定某公司申请注册的系列商标与‘蓝妹’系列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在先判决认定某公司申请注册‘蓝魅’等商标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明显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越秀法院法官李文君介绍,某公司申请注册的上述系列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准予注册或宣告无效。
已有在先裁决认定不应予以注册的情况下,某公司仍恶意大规模抢注,责任如何认定?
“某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明知蓝某公司的‘蓝妹’系列注册商标,仍持续、反复申请注册与蓝某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且将其中两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攀附蓝某公司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属于恶意抢注商标、囤积牟利的行为。”越秀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其赔偿蓝某公司50万元。
某代理公司是否该承担责任呢?“某代理公司作为专业商标代理机构,与蓝某公司同处广州地区,应知‘蓝妹’系列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其代理注册的‘蓝魅啤酒’商标被驳回后,仍持续为某公司申请近似商标15件之多,并代理涉案近似商标异议及无效宣告程序的答辩等事宜,具有明显过错,构成帮助侵权。”李文君介绍,法院最终判决某代理公司在10万元内应与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是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持续反复恶意注册商标的典型案例,判决结果能够有效遏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李剑介绍,同时,本案明确追究参与恶意注册商标链条的商标代理机构的责任,直击恶意注册产业链的重要环节,有助于倒逼商标代理机构健全机制、审慎执业,对构建健康有序的商标生态具有积极意义。
惩治假冒行为,助力创新驱动发展
翻新驰名商标的产品再销售,算侵权吗?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给经营者提了醒。
某技术公司注册在第9类程控电话交换设备等商品上的“华为”“HUAWEI”及图形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周某等人为牟利,通过低价收购二手华为交换机设备及部件,组织多人实施拆装清理、更换部件、更改序列号、喷漆包装等翻新行为,并贴上华为品牌标签以新设备名义进行销售。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等人制造销售假冒“华为”交换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判处相应刑罚。
对于周某等人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获利巨大、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某技术公司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
“周某等人未经某技术公司许可,翻新二手产品后,贴附与某技术公司系列注册商标基本相同及近似的商业标识,并作为新设备进行销售,侵害了某技术公司享有的商标权。”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王栖鸾说,各被告有计划、有组织分工合作,形成完整侵权链条,侵权手段隐蔽、恶劣;侵权行为规模大、获利高,其行为属于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同一侵权行为,已被处以罚金且执行完毕,能否主张减免惩罚性赔偿责任?“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与刑事罚金并行适用规则,对于被告的辩解,法院不予支持,但在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时可以综合考虑。”王栖鸾说。
最终,海淀法院判决,对各被告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某技术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并支付合理开支10万元。
李剑解析,这是侵害商标权纠纷中涉及“刑民交叉”问题的典型案件,在同一侵权行为被认定构成犯罪后,依法判定该行为构成民事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作出高额判赔,既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产品提供有力保护,也对潜在的造假售假分子起到震慑与警示作用,实现“惩治犯罪、赔偿损失、预防再犯、引导合规”的刑民责任协同治理效果,为高科技产业创新驱动发展提供司法助力。
延伸阅读
遇到“心机商标”,消费者如何维权?
日常生活中,遭遇“心机商标”蒙蔽、不慎购买了该产品,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如果商家对消费者进行误导、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高燕竹提示,消费者还可以通过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或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案涉商标无效。
最高法民三庭法官傅蕾提醒,消费者在购物时要注意避坑,仔细分辨包装表述是“商标”名称还是关于对该产品的描述性特征。如果在“手打”等表述后缀有未注册商标标记“™”或者注册商标标记“®”时,则表明“手打”等属于商标,需要进一步查看产品说明等信息来判断产品使用的真实工艺。
恶意抢注商标“围猎”同行,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赔偿
为攀附他人商誉,部分经营者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试图通过“商标围剿”获取市场优势。殊不知,这种行为不仅可能被行政机关宣告商标无效,还可能面临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
日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恶意抢注商标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被告康某医药公司因多次恶意抢注与原告亮某科技公司的“银某”系列近似商标,被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以此案警示恶意注册商标的商家。
案情回顾
代理商私下注册近似商标
亮某科技公司是一家从事银离子抗菌产品研发、生产与销售的高新技术公司,公司旗下“银某”系列抗菌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持有“银某通”“银某舒”“银某洁”等注册商标。
2015年,亮某科技公司与康某医药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康某医药公司获得亮某科技公司的授权,在东莞市推广和销售“银某”系列抗菌产品。
在代理期间,康某医药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亮某银某洁”“亮某银某通”“亮某银某清”等27枚商标,该商标由亮某科技公司的企业字号及“银某”系列抗菌产品的注册商标组成,其中12枚商标经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不予核准注册或被宣告无效。
然而,康某医药公司仍继续申请近似商标,亮某科技公司遂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亮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同时向行政机关提出案涉商标无效申请。
法院审理
多次抢注商标、攀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康某医药公司与原告亮某科技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关系,被告与原告曾存在代理关系,被告明知原告持有的“银某”系列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仍将原告公司字号“亮某”与“银某”系列商标进行组合,在多个商品类别上继续申请注册,实质系攀附竞争对手原告及其品牌的商誉,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亮某科技公司虽然已通过行政程序维护了部分商标权利,但因被告的抢注行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维权,成本高、周期长,被告康某医药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法院综合考量被告的恶意程度、侵权情节、维权费用等因素,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万元。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恶意抢注商标,不仅被行政机关宣告商标无效,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商标注册虽属行政行为,但若行为人以恶意抢注为手段,达到攀附他人商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目的,其行为本质已超出行政确权范畴,构成民事侵权。该行为不仅可能被行政机关宣告商标无效,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商标不是“圈地工具”,更不是“抢注就能占便宜”。法官提醒,市场主体应依法诚信经营,尊重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在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的前提下开展市场竞争。对于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权利人可以申请宣告案涉注册商标无效,行政机关作出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或宣告相关商标无效的行政裁决;当恶意注册商标行为损害了自身利益,权利人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东鹏特饮陷“0糖”商标争议 有消费者称:感觉被严重欺骗了
4月22日,“全糖的写0脂,全脂的写0糖”话题登上热搜,一场关于食品标签与商标话语权的暗战浮出水面。企查查显示,东鹏饮料已成功注册“东鹏0糖”“0糖特饮”等商标,覆盖多类国际分类,而蒙牛、奈雪的茶等品牌同类申请却相继被驳回。这一纸商标的“进”与“退”,折射出功能饮料市场从千亿规模到消费心智的全面争夺。
就在东鹏特饮以155.99亿元营收、51.6%销量市占率超越红牛,登顶中国能量饮料行业榜首的同时,消费者的疑惑与投诉接踵而至——有人声称喝了长胖,有人扫瓶盖码兑不到奖,更有人质疑“0糖”是否真的“0负担”。记者发现功能饮料的市场繁荣,正经历一场从“概念营销”到“品质透明”的信任大考。
从“平替红牛”到行业第一
狂飙之下的隐忧
2025年是东鹏饮料的高光之年,公司全年营收208.75亿元,首次突破200亿,同比增长31.80%;归母净利润44.15亿元,增幅32.72%。核心单品东鹏特饮营收155.99亿元,尼尔森IQ数据显示,其2025年能量饮料销量占比达51.6%、销售额占比38.3%,首次拿下“双料第一”,从“红牛平替”到行业霸主仅用不到十年。
光鲜数字背后隐患暗藏:东鹏特饮营收增速从2024年的28.49%下滑至17.25%,四季度同比仅增8.5%;2025年渠道推广费达12.26亿元,同比猛增57.5%,而研发费用仅占营收0.32%;预收货款从28.97亿元降至27.89亿元,渠道压力显现。一位经销商坦言,无糖茶、中式养生水崛起,年轻人尝鲜意愿强,产品增长已不如以往。
尚普咨询2026年1月报告显示,73%消费者购买功能饮料自主决策,34%每周饮用1-2次,近三成每周饮用3次以上;消费群体以26-35岁(39%)、18-25岁(31%)为主,男性占58%,他们正是对健康标签最敏感的群体。
“0糖”商标争夺战
合规边界与消费困惑
东鹏特饮销量高歌猛进的同时,“0糖”商标争夺战悄然展开。蒙牛、奈雪的茶同类商标申请均被驳回,而东鹏成功注册多枚相关商标,手握核心品类专属使用权。商标专家指出,“0糖”作为通用词汇缺乏显著性,东鹏的成功在于将其与自身品牌深度绑定,形成组合商标。
但商标注册成功不等于宣传合规,业内专家强调,“0糖”商标仅代表品牌专用权,产品能否标注“0糖”,仍需按食品营养标签国标,依据实际含糖量判定,企业无法凭商标规避监管。这一模糊界限让消费者困惑,成都消费者朱女士表示,看到“东鹏0糖”便以为真无糖,得知可能是商标后质疑其打擦边球,并感觉自己被品牌严重欺骗。
律师项鸿分析称,若消费者因商标产生“产品含糖量为0”的误解,即便商标合规,也可能构成虚假宣传。将于2027年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明确,“0”“无”等表述,原则上仅当对应成分含量为0时方可使用。项鸿建议,消费者应明确自身需求,企业需履行告知义务,在包装上标注成分及不适宜人群,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提神还是长胖?
消费者体验与健康红线
商标争议之外,消费者的真实体验更值得关注。社交平台上,关于功能饮料副作用的讨论持续升温,有人反映喝了长胖、心慌失眠。社交平台上有学生回忆,考研期间每天两罐功能饮料,导致咖啡因过量,出现失眠、心跳加快等症状,被医生告诫不可过量饮用。
医学数据显示,功能饮料咖啡因含量每罐50至504毫克,而普通成人每日建议摄入量不超过400毫克;每天饮用250毫升,会增加年轻成年人焦虑、抑郁风险。此外,市面功能饮料糖含量最低1.32克/罐、最高37.62克/罐,远超每日25克的建议上限。据《消费者报道》对多个功能饮料测评,最高的1款东鹏特饮每瓶(500mL)含糖量最高(66.5g)更超出最高“警戒线”(50g),喝一瓶相当于摄入14.6颗方糖(每颗方糖以4.54g糖计)。消费者如果有“续杯”需求,或将摄取过量的糖。一瓶东鹏特饮所含糖分已超上限。除此外,记者发现在黑猫投诉等平台,东鹏特饮的维权纠纷也频发:消费者投诉扫码兑奖失败、中免饮瓶盖仍需付费、活动规则标注模糊等。
2025年中国功能饮料零售额达1856亿元,预计2026年突破2078亿元,市场高速增长的同时,消费者知情权备受考验。从“0糖”商标布局,到渠道压力,再到消费者吐槽,功能饮料行业正站在十字路口——“概念营销”红利见顶后,回归品质与透明才是长久之道。
对消费者而言,功能饮料只能偶尔“回血”,无法替代规律作息与均衡饮食;对东鹏特饮们来说,“双料第一”的成绩值得喝彩,但唯有让消费者清楚了解产品成分与饮用禁忌,才能真正摆脱“0负担”的营销话术,守住行业信任底线。
案结事了人和,雁峰区法院高效化解系列商标侵权纠纷案
近日,雁峰区人民法院白沙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及国内知名运动品牌的系列商标侵权案件,四起关联纠纷在承办法官的居中协调下达成和解,原告主动申请撤诉,实现了矛盾化解在诉前、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此前,原告国内知名运动品牌方在市场巡查中发现某电商平台上有多家店铺销售标有其品牌注册商标的斜挎包,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品牌方随即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向法院提起四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9万元。
案件分到白沙法庭后,庭长谢科亲自办理,在送达传票、与当事人沟通的过程中,发现这四起案件涉及的店铺,实际由同一个体商户经营。起初,被告对侵权事实认识不足,对赔偿金额也存在较大抵触情绪,双方矛盾一度较为尖锐。考虑到被告是个体经营户,诉讼可能对其正常经营造成较大冲击,而原告的核心诉求是制止侵权、维护品牌权益,并非一定要通过庭审解决问题,承办法官当即决定,将调解作为化解纠纷的优先路径。
调解过程中,谢科一方面多次与被告沟通,逐条讲解《商标法》相关规定,明确告知其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注册商标销售商品属于侵权行为,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引导被告正视自身侵权行为,主动寻求协商解决;另一方面,也向原告客观说明被告的经营实际,结合案件事实和侵权情节,引导双方在合理范围内协商赔偿方案,兼顾品牌权益保护与个体商户的生存发展。
经过多轮耐心释法明理、居中协调,双方的对立情绪逐渐化解,最终达成一致和解意见:被告承诺立即停止在某电商平台、产品及外包装上使用涉案商标,销毁所有库存侵权商品,并一次性支付赔偿款;原告则自愿撤回四起案件的起诉,不再追究被告的其他责任。原本可能进入庭审程序的系列纠纷,最终通过调解圆满化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这类商标侵权案件,既要守住知识产权保护的底线,也要给个体商户改正错误的机会,用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对双方来说都是最好的结果。”承办法官谢科表示,白沙法庭始终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针对知识产权纠纷特点,主动搭建沟通平台,推动矛盾在实质性化解。今年以来,法庭已成功调解多起涉品牌侵权纠纷,调解成功率近八成,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也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为辖区市场主体营造了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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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商标网 - 商标快讯:东鹏特饮陷“0糖”商标争议 有消费者称:感觉被严重欺骗了;“心机商标”,你遇到过吗?买到该类产品,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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