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专利资助4万,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

58671次 2020-07-29  贯标补贴 

  徐汇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徐汇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切实加强中央财政资金管理和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根据财政部《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50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2019年度重点城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19〕568号)和徐汇区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徐汇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注册与税务登记在徐汇区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研究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以及产业园区、知识产权园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等各类创新及服务主体,或注册与税务登记不在徐汇区但主要创新活动在徐汇区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创新主体,其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拨付的用于支持徐汇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徐汇区财政配套支持用于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的资金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专款专用、突出重点、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项目管理实行自愿申请、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原则,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同类项目在徐汇区其他政府部门已经申请过同类型资助或者奖励的,按照就高原则,不再重复资助或者奖励。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主要支持建设时间在2019年6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项目。其中涉及原有政策延续的,支持时间可自2019年1月1日起算。

  第六条 徐汇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实施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构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培育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业态、支持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等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及上级部门要求徐汇区落实的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支持标准

  第一节 知识产权空间集聚体系项目

  第八条 推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建设。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运营服务集聚区运营主体开展机构孵化、园区管理和营商服务,由项目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采取政府购买方式,建设运营服务集聚区知识产权文化展示厅和公共活动区,以及知识产权大数据服务平台。

  第九条 加快国内外头部运营服务机构和重大功能型平台引进。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徐汇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上海市、徐汇区政府重点引进的知识产权机构和功能型平台给予每年30%的租金补贴,合计最多3年,总额不超过400万。支持中国(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

  第十条 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扶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做大做强,对知识产权运营业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运营业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对促成专利转化、交易、许可实施且合同年累计交易额完成 500 万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按交易额的5%给予服务机构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服务机构服务所得,且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节 知识产权产业支撑体系项目

  第十二条 支持重点产业联盟建设。经评审立项的人工智能、生命健康等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联盟牵头组织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主要任务为建立订单式知识产权研发体系、推进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共同防御知识产权风险、搭建知识产权产业孵化体系、创新知识产权创新创业模式、开展大众创业服务等。经评审合格并绩效达标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单项分别给予项目总额50%的财政补助,单项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开展专利导航工作。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单个项目总额不超过80万元。经评审立项的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给予项目总额80%的财政补助,单个项目总额不超过50万元。项目主要用于开展产业发展现状分析和专利导航分析,制订专利导航产业发展政策文件,形成产业发展的优化路径等。

  第三节 知识产权质量提升体系项目

  第十四条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和海外布局。对通过国际专利合作条约(PCT)提交专利申请并进入国家阶段的企事业单位,给予 1 万元/件的奖励;对新获得美国、欧洲、日本、韩国、俄罗斯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事业单位,给予4万元/件的奖励,同一单位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当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新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事业单位,给予2500元/件的奖励,同一单位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当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人工智能、生命健康产业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建设。对申报开展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的产业园区,完成不低于10个高价值专利组合,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其中1个组合发明专利数量不低于50件,PCT 申请不低于10件。

  第十六条 支持构建集中许可的专利池。对牵头构建集中许可的专利池,探索开展商业化运营的产业园区、或者龙头企业、高校院所,给予项目总额50%的财政补助,每个专利池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标准化建设工作。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组织、行业或地方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参与标准制定、修订、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给予当年度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于获得“上海标准”评价认定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单位当年度各项标准化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承担单位当年度各项标准化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八条支持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基地(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对建立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基地(商标品牌指导站)的产业园区、楼宇等,分别给予项目总额50%的财政补助,每个基地(指导站)补助总额不超过60万元,主要用于促进商标品牌创造和运用,优化商标品牌融资和资产运营,加强商标品牌培训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商标品牌风险防范和维权保护能力等相关工作。

  第四节 知识产权运用能力体系项目

  第十九条 支持专业交易平台建设运营。围绕知识产权服务集成、转化交易、国际合作、智库研发、信息利用等环节,支持交易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给予项目总额70%的财政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第二十条 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资助。对于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和高校院所,每家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认证费用奖励,但不得高于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也不得高于首个认证周期实际的认证费用总额。

  第二十一条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对托管达到30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奖励,根据托管绩效,按照每托管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的标准,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申报国家和市级知识产权奖项和项目。对首次获评“国家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多个奖项的不重复奖励。对获评“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市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市级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和市知识产权创新奖的,按照市级资助金额的 1:1给予配套支持。

  第二十三条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对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专利转让、许可且合同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经综合评价,可按实际支付额给予高校、科研院所2%且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同一单位当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建设区域型TTO科技成果转化“1+N”平台体系,其中:“1”为支持区属国有企业联合具有专业化服务能力和国际化技术转移资源的机构,建设区域型TTO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对承担平台建设的主体,按项目总额80%的比例,给予一定金额的财政补助;“N”为支持区域内重点高校院所,结合自身学科优势和研究特色,建设若干聚焦细分垂直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子平台,对承担平台建设的主体,按项目总额50%的比例,给予一定金额的财政补助。上述平台体系建设,总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支持人工智能、生命健康、核电、香精香料等产业园区、高校院所及其下属企业建设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对承担项目建设的主体,在评审立项后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如注册为独立法人后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每年按照当年专利技术交易额的5%予以奖励,每年不超过300万元,主要用于推动相关产业的知识产权收购、流通、转化、交易及产业化。

  第五节 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项目

  第二十五条 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依托漕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对申请人通过质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50%予以财政补助。同一申请人当年度申请以上贴息贴补总额不超过50万元。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资助。

  第二十六条 支持为上市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对科创企业上市培育库、上市企业服务名录的科技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开展的知识产权分析、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等服务,按照合同履行金额的50%予以财政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七条 支持专利、商标保险。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专利、商标保险且该专利、商标保险险种已向徐汇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给予实际支付保费金额50%的财政补助,同一家企业当年度专利、商标保险保费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八条 支持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对以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公开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起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发行规模的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节 知识产权运营生态体系项目

  第二十九条 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面向区域企事业单位举办企业高管知识产权班、企业中层知识产权班和专利代理师培训班,总额分别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对拥有工作满两年的专利代理师(人)2人及以上的区企事业单位,按专利代理师(人)5000元/人进行一次性奖励,每家单位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三十条 持知识产权长三角一体化融合。以购买服务的形式,支持相关主体开展长三角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联盟建设,组织长三角高价值专利大赛,总额分别不超过50万元和100万元。对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区域创新主体和服务机构给予展位费50%的财政补助,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 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制定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以及申请指南等,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申请条件、申请流程和申请资料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绩效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加强对项目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十三条 按照市、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实施方式为财政补助、以奖代补和政府购买服务,原则上分别按以下流程开展项目建设。

  (一)财政补助

  1.项目申报。按申报指南要求,申报单位在线填写并提交申报材料;

  2.项目评审。项目主管单位通过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综合审定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组织项目评审等方式提出审核意见,主要评审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创新性,项目预算与项目的相关性、合理性以及项目申报单位承担项目的能力;

  3.项目批复。项目主管单位依据评审意见,经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项目主管单位下达立项批复意见;

  4.签订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原则上于批复意见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主管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

  5.资金拨付。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申报主体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项目主管单位审核后,向资金主管单位申请,按专项资金审批流程,并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财政补助项目采取分批拨付方式,项目立项后拨付不超过资助金额的60%。项目通过验收后,再申请按验收核定金额拨付余款;

  6.项目验收。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专家开展验收。

  (二)以奖代补

  1.项目申报。按申报指南要求,申报单位在线填写并提交申报材料;

  2.项目审核。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审核项目与奖励事项的相符性;

  3.项目批复。项目主管单位依据审核意见,经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项目主管单位下达立项批复意见;

  4.资金拨付。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申报主体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项目主管单位审核后,向资金主管单位申请一次性拨付专项资金,按专项资金审批流程,并纳入国库集中支付。

  (三)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选择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

  第三十四条 超过本实施细则标准和金额的事项需“一事一议”,报经区政府相关会议决策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主体拟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未在国家品牌服务机构或者在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进行过备案的,需经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委托开展相关项目建设。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应符合《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8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项目或工作的实施管理相关条款由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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