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4日“健保通”商标侵权案终审判决 上海亿保等三公司赔偿泰康600万

20612次 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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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关于“上海亿保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亿保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与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案号(2021)京73民终1162号】。

  据悉,二审上诉人为一审被告,分别为上海亿保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亿保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健保典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亿保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泰康保险集团为一审原告。

  三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8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判决:

  鉴于三上诉人实施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泰康保险要求其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

  关于停止侵权,三上诉人停止在健保通卡、健保网、亿保网、“健保通”“智慧E保”App、“健保通”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以及三上诉人经营场所、上海亿保公司宣传册和与上海亿保公司存在合作的医疗机构经营场所中使用被诉标识,并收回、销毁已经发放的含“健保通”字样的理赔卡等,停止相应的侵害商标权行为。

  关于消除影响,酌情在健保生活网、亿保办公网以及“智慧E保”App、微信公众号首页首屏连续十五日刊登声明,就涉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泰康公司消除影响。

  关于经济损失,三上诉人因实施被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泰康公司经济损失600万元。三上诉人承担泰康公司为本案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一审案件受理费287660元,由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7660元(已交纳),由上海亿保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亿保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亿保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5元,由上海亿保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亿保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亿保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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