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玩“谐音梗”蹭“名牌” 法院:当心侵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
汉语言文字博大精深,同音异字原本天差地别,有些商家却打起聪明算盘,以“谐音梗”硬蹭“名牌”,企图瞒天过海牟取利益。殊不知,这已构成商标侵权,需承担赔偿责任。日前,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就办结了这样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谐音梗”硬蹭“名牌”的行为被判侵权并赔偿。
据悉,甲医药公司是国内有影响力的药品零售连锁集团化企业,拥有“大参林”字号,系“大参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2023年7月,甲医药公司经市场调查发现,乙药房公司及其开设的连锁药店使用“大森林”字号商标,与“大参林”谐音。同时,双方均从事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零售服务,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容易导致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甲医药公司遂将乙药房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乙药房公司及其连锁药店立即停止侵害“大参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大森林”的企业名称,赔偿甲医药公司相关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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