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葛亮后人要求撤销“猪葛亮”商标,算侵犯名誉权吗?
近日,有人发帖称,在企业信息平台查询时发现,东莞有一家名为“猪葛亮食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名叫“周瑜”。
“周瑜”“猪葛亮”这组高度关联的名字迅速引发热议,不少人在评论区调侃称“这是现实版《三国演义》吗”“诸葛亮知道了会不会气活”。也有人认为只是巧合,“被网友玩成了梗”。
1月31日,有自称诸葛亮的后裔的人士则对此发表声明,指出利用“猪”与“诸”谐音注册“猪葛亮”为商标或企业名称,属于攀附历史名人、恶意营销的行为,伤害了诸葛后裔及敬仰诸葛亮的人们的感情。
2月4日,记者通过天眼查查询信息发现该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法定代表人信息均有清晰标注,该企业信息真实存在,目前为存续状态。
据上游新闻报道,东莞市猪葛亮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女士回应称,公司名称系自主构思,在合法合规前提下注册,并非刻意恶搞或蹭热度。她同时表示,公司节后将不再经营,会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并对网友的调侃表示理解。
此次事件中,利用历史人物名称或者直接使用历史人物名称用作商业命名的现象引发了网友们的关注和讨论。
“猪葛亮”做招牌,算侵犯名誉权吗?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丁金坤表示,根据《商标法》第10条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
诸葛亮是众所周知的先贤,民众看到“猪葛亮”商标,自然而然会联系到“诸葛亮”,以此作为商标,有伤诸葛亮形象。故诸葛后裔可以根据《商标法》第44条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将“猪葛亮”商标宣告无效。使用“猪葛亮”企业名称的,法理亦同。
丁金坤表示诸葛亮是历史人物,任人评说,其名誉权已经不受法律保护。法律规定维权的主体是死者近亲属。民法典第994条规定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现在的诸葛后裔是千年之后,并非近亲属,故非适格的诉讼原告,且要在法庭上采信其是诸葛亮后裔,需要举证,并不容易。
如“诸葛亮后人”身份属实,如何维权?
丁金坤表示能否维权成功,关键是所涉“猪葛亮”商标是否“造成不良影响”。什么是不良影响,如何来认定?法条的解释弹性很大。从实务上来说,判定“不良影响”是出于行政审批单位人员的社会认知,有时其认知未必与社会观念符合,故涉及著名历史人物的名称使用,譬如“曹操出行”“老赖”等名称使用前,可以先做民意调查,参考主流民意,再作决定。
长沙律师事务所协会副会长刘研表示,《商标法》第十条现行有效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此条款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而非特定民事主体的私权。因此诸葛亮后人需要证明“猪葛亮”的注册和使用超越了对其家族私益的损害,而是对诸葛亮这一公共文化符号的贬损,进而对社会风气、文化传承产生了负面影响。
申请历史名人姓名商标时应该注意哪些法律事项?
“历史名人的公开权已经过期,其姓名、肖像等均已进入公有领域后,任何人都可以对其进行自由、无偿的使用,但这种使用仍然要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公序良俗原则,不得对特定历史名人的相关符号信息进行歪曲、篡改乃至诋毁性使用。”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表示。
四川轻化工大学法学院院长邓文中表示,尽管《商标法》本身没有关于历史名人姓名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直接规范条款,但存在较为清晰的间接规范或转换规范条款,比如构成“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禁止注册标志。
“将历史名人姓名作为商标注册成功的难度比较大,即使可以注册成功,在使用中也应有必要限度,不能滥用和曲解。”熊文聪表示。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解释称,我国《商标法》法律条文中,没有关于“恶意”的定义。一般认为,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按照所侵犯利益划分,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即“傍名牌”“蹭热点”以及抢注公众人物姓名等以损害或者攀附他人商誉、民事权利与合法权益为核心特征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另一类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即“批量申请”“圈占资源”等以扰乱或冲击商标注册与管理秩序为核心特征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明确了十种情形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包括:
(1)商标注册申请数量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2)大量复制、摹仿、抄袭多个主体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3)对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特定商标反复申请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4)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电商名称、域名,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他人知名并已产生识别性的广告语、外观设计等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5)大量申请注册与知名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他人知名并已产生识别性的美术作品等公共文化资源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6)大量申请注册与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7)大量申请注册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缺乏显著性的标志的;
(8)大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大量转让商标,且受让人较为分散,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9)申请人有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大量售卖,向商标在先使用人或者他人强迫商业合作、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或者侵权赔偿金等行为的;
(10)其他可以认定为有恶意的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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