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葛亮”商标引争议 研究者:是侮辱 商标注册合规性受质疑
近日,“近200家企业注册‘猪葛亮’商标或用作店名”引发社会热议。诸葛亮后人发布联合声明维权,指出该行为系恶意攀附历史名人、贬损先贤形象,要求相关主体注销商标并变更名称。相关部门回应称,可对争议商标申请无效宣告。此事涉及商标注册合规性及历史文化符号保护等法律问题。
北京知审律师事务所金杰律师从商标法角度分析,此类行为已涉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属于“其他不良影响”。将文化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相关标志申请注册为商标,亦属此类情形。
诸葛亮作为家喻户晓的历史先贤,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忠臣”与“智者”的代表,其姓名具有极高的公众辨识度和文化价值。“猪葛亮”仅将“诸”替换为“猪”,字形、读音高度近似,公众极易产生关联联想,客观上贬损了诸葛亮的正面文化形象,属于“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本就不应被核准注册。该条款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而非特定民事主体的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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