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恶意注册近似商标逾60个 一公司被判赔偿
昨日,石狮市人民法院召开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题新闻发布会,发布近年来该院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情况和相关典型案例。其中,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多次为恶意注册商标提供代理服务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赔偿原告爱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1000元。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案情
协助恶意注册近似商标 涉及数量超60个
法院介绍,雅某公司系第9类商品上第318****号“暴龙”、第319****号“Bolon”、第1570****号“陌森”等知名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爱某公司经雅某公司许可授权,依法享有这些商标的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维权。
爱某公司发现,2019年至2023年期间,明某公司持续多次为案外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供代理服务,协助其在与案涉权利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与“暴龙”“Bolon”“陌森”近似的商标,涉及数量超60个。其主要代理方式包括在中文权利商标中添加文字、在英文权利商标中添加字母,以及将中文权利商标中的文字替换为外形近似的生僻文字等,意图帮助委托人不当获取他人商誉、攫取竞争优势。
爱某公司认为,明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遂将明某公司诉至石狮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相关支出。
裁判
违反商业道德 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需满足三个核心要件:一是法律对该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二是行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公认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三是行为损害公平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及原告合法权益。
法院指出,《商标法》虽明确了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规范,但未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作出进一步规定。明某公司作为专业商标代理机构,明知委托人存在恶意注册近似商标的意图,仍持续、多次提供商标设计及代理服务,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同时,该行为时间跨度长、涉及商标数量多,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也阻碍了商标代理市场的良性发展,对爱某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
据此,法院认定明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最终判决其赔偿爱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100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评析
明确行业红线 规范商标代理秩序
法院在案件评析中强调,商标代理机构是企业布局商标战略、维护商标权益的重要助力,诚信规范服务是护航市场良性发展的前提。《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要求不仅适用于商标申请注册主体,同样约束商标代理机构。
该案的判决明确了商标代理机构恶意代理行为的认定标准,同时释放强烈监管信号:作为具备较强专业知识、专门从事商标代理服务的市场主体,商标代理机构在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的过程中,应当更加自觉地遵守职业道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对于申请人恶意、大量注册与他人权利商标高度近似商标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告知并加以制止;反之,如放任甚至为申请人持续、多次恶意注册禁止注册的商标提供帮助的,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或商标侵权行为,不仅会面临民事赔偿责任,亦可能构成行政违法行为,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业内人士表示,该案的审结对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秩序、遏制恶意商标注册行为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将推动商标代理机构坚守行业底线,助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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