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抢注“洪濑鸡爪”为商标 法院:属于公共资源不能被一家独占

263次 2026-04-21

  “洪濑鸡爪”是泉州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地方美食代表,然而,有商家想把“洪濑鸡爪”或“洪赖鸡爪”字样注册为普通商标,独享它的知名度。算盘打得响,但法律却不允许。

  案情回顾

  “洪濑鸡爪”易被视为洪濑产品 难以区分商品来源

  约两年前,洪濑镇政府发现,有市场主体在第29类“卤鸡爪”等商品上注册了“洪濑鸡爪”商标,遂委托代理机构依法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该案历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洪濑鸡爪”容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生产于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的一种特色美食,诉争商标若使用在“卤鸡爪”等核定使用商品上,很容易表示这一商品是来自泉州洪濑地区,并不具备区分商品实际是出具哪个地方的哪个厂家。同时,注册企业已经使用这个商标一段时间了,但并不能证明在使用期间此商标能将自家的产品与其他洪濑鸡爪明显区分开。综上,应认定诉争商标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8日做出终审判决,最终认定“洪濑鸡爪”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法律解析

  “洪濑鸡爪”的美誉度属公共资源 不能被一家独占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在审查此类案件时主要基于以下两点核心法理进行判定:

  1.缺乏固有显著性,没法区分来源。“洪濑”系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下辖的行政区划名称(镇级),将其用于标示食品来源时,相关公众首先联想到的是其产地属性,而非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标识。“鸡爪”则是直接表明了产品品类,两者结合,消费者只会觉得是产自洪濑地区的鸡爪的统称,而无法联想到某个特定商家。

  2.属于“公共资源”,不得私占。“洪濑鸡爪”的良好商誉是历代泉州餐饮从业者共同培育的结果,如果允许一家企业或者个人注册为普通商标,等于剥夺其他洪濑地区乃至全国同行正当使用这四个字的权利,有违市场公平竞争原则。

  类似的裁判理念也体现在泉州两级法院审理的多起典型案件中。例如“半城烟火半城仙”商标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商标权利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意图将公共文化资源据为己有并以此牟利,属于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在涉及泉港非遗小吃“福粿(浮粿)”案中,法院亦明确认定,传统的非遗技艺小吃名称属于公有领域,商标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法院提醒:广大市场主体和代理机构应避免使用“地名+通用名”组合去申请普通商标;打造自身标识,应将精力放在独创的、具有显著性的品牌名称或者Logo设计上;咨询专业意见,选择正规、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事前检索和评估,切勿抱有侥幸心理,陷入商标无效的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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