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眼镜商标诉讼一审判决 法院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复审决定

249次 2026-04-30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622,证券简称:博士眼镜;债券代码:123266,债券简称:博士转债)近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涉及的一起商标行政诉讼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公司作为原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就其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莫X红关于第1091684号“博士DOCTOR及图”商标的诉讼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此前作出的相关复审决定,但同时驳回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告指出,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案件背景与进展

  该案件源于2023年12月28日,第三人莫X红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博士眼镜第1091684号“博士DOCTOR”商标。2024年8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撤销该商标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注册。博士眼镜对该决定不服,于2024年9月23日提出复审申请。2025年7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复审决定,维持撤销该商标注册。公司仍不服,遂于2025年8月11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2025年8月22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5)京73行初20966号。

  一审判决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诉决定所针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已于2025年1月27日公告终止,审查基础条件发生变化,故被诉决定应予撤销,但被诉决定本身并不因此构成错误。法院于2026年4月27日出具《行政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第220590号关于第1091684号“博士DOCTO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二、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诉争商标及公司相关商标情况

  诉争商标为第1091684号“博士DOCTOR及图”商标,注册人为博士眼镜,申请日期为1996年5月21日,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8月27日,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推销(替他人)”。

  公司表示,其于1993年开始使用诉争商标,并拥有与诉争商标图案一致、服务范围略有差异的其他商标,具体如下:

  公告称,在本次判决后,公司仍能继续在原有门店范围内正常使用第17924728号、17924729号“博士DOCTOR及图”商标,且公司自有品牌产品的镜片和镜架上不存在使用诉争商标的情况,因此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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